欧美高校学位论文开发利用版权政策调研及启示

  • 陈传夫 吴 钢 唐 琼 (2014年以后的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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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传夫 吴 钢 唐 琼

一、引言
博硕士学位论文是国家信息资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位论文研究主题一般较为新颖,尤其是博士论文,选题往往涉及国内外研究前沿,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因此开发利用学位论文对于减少科研重复、实现资源共享、促进科技进步和学术信息公平获取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学位论文开发利用过程中,版权是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英国学者Thomas Joyce指出:在全球范围内学位论文的自由传播带来的潜在社会和经济价值还没有得到认识。传统上这些宝贵的研究成果被封闭在未出版世界中,如今技术已经能够实现将其传播至世界范围,但现有的版权法限制了这种变革的顺利发展。现阶段由于我国缺乏相关政策规范,高校在处理学位论文时措施各不相同,缺少相应依据,一些学生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导致学位论文开发授权效率低,易产生侵权现象。因此,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对于推动我国高校制定相应版权政策、促进学位论文资源开发利用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欧美高校学位论文开发利用版权政策调研
通过对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的数十所高校进行的调研,了解到欧美高校学位论文版权管理政策要点包括:
1.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与公开发布要求
目前世界范围内对版权的获得基本采取自动保护原则。作品在创作完成后就自动受到版权法保护,版权归属创作者。因此学位论文版权一般归属作者。如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在版权政策中声明“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属于学生”。剑桥大学的版权协议中规定:“根据英国1988年《版权、设计与专利法》规定,作者是学位论文及摘要的版权人,除非作者将版权转让给他人,否则作者保留论文的版权。”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也有例外情况,如麻省理工学院(MIT)规定当论文研究全部或部分来自学院提供的工资、津贴、资金资助,并且,或者论文研究全部或部分利用了学院提供的设备时,学院享有论文的版权。其他情况下由作者享有版权。
在对学位论文的发表权限制方面,不同国家有所不同。英国版权法规定学位论文属于未发表作品,在对学位论文提供利用服务时,英国图书馆仅根据特定需求、因出借或保存的目的制作单份复制品,这一行为并未构成出版。而美、德等国则突破了学位论文是未发表作品的观念,鼓励、要求学位论文公开。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有要求研究者将成果供其他学者获取的传统,规定博士论文是报道研究成果的出版作品。当研究生部将论文提交到大学图书馆装订和归架以供公共利用时,就构成了论文的出版。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规定:学位论文如果不是限制在学生所在机构或限定范围的用户群体获取,就认为是版权法意义上的出版物。亦即学位论文如果能被校园外的服务器链接获取,即可认为已经出版。美国的博士论文在提交ProQuest公司的“UMI 学位论文出版”(Universal Microform International Dissertation Publishing)后就成为发表作品。在德国,如果学位论文被通过,则要求将其以其他形式公开发表,此后大学才授予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形式多样,包括在出版社出版,拍成缩微胶卷存储于图书馆,向作者所在大学图书馆、德国国家图书馆和其他图书馆传递几十份论文印刷册子,以电子形式向大学电子图书馆传递学位论文,再送交4份(或稍多一些)印刷册子。
欧美高校虽然承认学位论文是作者的版权作品,但一般会对作者的专有权进行限制。美国天主教大学(The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学位论文版权政策中声明学校不对论文主张所有权,但保留为学术或存档目的制作复制件的权利。布朗大学规定所有受大学资助的研究应不受限制地自由出版。自1954年起研究生院就要求博士论文出版,1985年重申了该决定并发布以下政策:“所有博硕士学位论文都必须是开放文档。在论文提交给研究生院并符合无限制获取条件之前,研究生院委员会不会推荐授予博硕士学位。以上要求的例外情况是:出版机构声明将在学位授予1年内出版论文,则论文的流通会在1年时间内受到限制。因为专利申请原因也可以享受6个月时间的延迟。”MIT规定当作者享有学位论文版权时,作为授予学位的条件,学生必须授权学院可以对论文进行免除版税的复制和公开发布,并在论文书名页或下一页发布如下标识:许可MIT对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复制、公开传播。
2.学位论文交存学校的要求
欧美许多高校都明确规定将学位论文交存学校是获得学位的必要程序。如在波士顿大学医学中心,向图书馆提交论文是毕业前最后一个步骤。毕业生须提交2份学位论文,1份用于存档,1份用于图书馆的流通。在接收到学位论文复本时,图书馆会通知教务主任、学位申请人、院系主任,教务主任和院系主任在收到通知后才会授予学位申请人学位。
许多高校采取电子本和纸本同时交存的方式。提交电子论文可以节省学校用于保存论文的空间以及人力、财力支出,而且能够促进论文的传播利用。普林斯顿大学要求学生必须向图书馆提交2份装订好的纸本学位论文和1份保存有PDF格式论文的光盘,只有获得图书馆开具的接收证明,学生才符合授予学位的条件。一些高校规定如果作者提交了电子本,则纸本提交数量可相应减少,减轻了作者的经济负担。伯明翰青年大学规定如果学生仅提交纸本论文,需要提交4份,如果同时提交电子本和纸本,则只需提交2份纸本论文。加拿大Manitoba大学规定学生在本校机构知识库MSpace中提交学位论文后,仅需再向研究生院提交1份纸本论文,否则需要提交2份纸本论文。有的高校规定必须提交电子学位论文,如德克萨斯大学规定从2001年夏季开始学生必须提交电子版学位论文。杜克大学图书馆不再保存纸本学位论文,因此要求学生必须将电子学位论文提交到本校DukeSpace系统中。
3. 学位论文作者授权高校利用的规定
在提交学位论文时,高校一般要求作者授权所在高校利用学位论文开展服务。取得了作者授权,高校就避免了侵权风险。剑桥大学的授权协议规定:作者必须提交论文和摘要的复本各1份给学校图书馆,以便用户查阅。论文的复印本可以通过大学图书馆向其他地方有需求的用户提供。杜克大学在授权协议中要求作者授权学校享有学位论文的非独占使用许可,学校可以通过电子格式在万维网上复制和传播论文。为了保存或继续传播目的,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学校有权将论文迁移或转换到任何新的媒介或格式上。加州理工学院要求作者签署的授权协议规定:“作者授权加州理工学院及其代理机构不可撤销的、不收取版税的非独占性许可,允许其在作品版权期内在世界范围内以教育、研究、科学等非营利性目的在任何现在或今后可知的载体上(包括电子格式),通过加州理工学院图书馆系统数字馆藏机制复制、传播、展示论文的全部或部分”。
网络因其便捷性和不受时空限制的特征,已经成为信息获取的重要途径,欧美许多高校要求作者授权学校开展学位论文的网络服务。授权协议中为用户提供了多项选择,允许作者选择论文的服务范围和因为特殊原因限制获取的特定时间段,这考虑到了学位论文的利用和作者权益的平衡。
弗吉尼亚理工学院电子学位论文数据库在许可协议中为论文网络发布利用提供了4种选择:①立即在世界范围免费获取。②作者选择在1年、2年或3年时间内仅对弗吉尼亚理工学院学生公开全部内容,在该时间段后可供全世界获取,超过3年的请求需要通过书面申请说明延迟原因并取得研究生院同意。③仅向弗吉尼亚理工学院学生公开,同时仅对作品部分内容提供世界范围的获取(如可能涉及出版原因);作者可以选择公开的形式包括文摘和关键目录数据、部分文档公开。④因专利申请或财产权可能被侵害的原因在1年之内禁止论文的获取(包括弗吉尼亚理工学院);在该段时间内,作者同意在未获得弗吉尼亚理工学院许可的情况下,不行使其所有权(包括对作品的公共利用);在1年时间即将届满时,可以应作者请求,延长1年保护期;在保护期过后,作品会按照选项①进行处理(除非接到②、③的请求)。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学位论文许可协议中提供的选择包括:①在全世界范围内获取(开放存取);②基于图书出版的考虑,仅供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校园用户获取,这种选择时间是2年,2年后论文自动转为开放存取;③在专利申请或财产权可能被侵害的情况下,除文摘外禁止获取学位论文,这种选择时间也是2年,2年后论文自动转为开放存取。
欧美高校虽然同意作者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限制论文获取,但一般要求在一定时间后向公众开放利用。如匹兹堡大学研究生如果对学位论文网络发布选择“在5年时间内仅供匹兹堡大学获取(馆际互借除外)”时,需要说明限制的原因,5年后论文可被全世界共享;如选择“为专利目的在1年时间内禁止对论文的公开”时,作者需填写“因专利目的请求学位论文1年保密期”表格,解释论文中可被授予专利的内容。
4. 允许高校授权开发机构开发学位论文
为了促进知识的交流、传播与利用,美国众多高校均强制要求学生在申请学位过程中必须与UMI签订非专有使用授权协议。如为了传统的学术理想——“博士学位申请者必须为知识作出贡献”,耶鲁大学研究生院希望博士论文能够被学术界获取。因此所有研究生院通过的论文都会被UMI出版,要求学生在提交论文时随付UMI的出版协议。在获得学位之后,未装订的学位论文复本会送交到UMI公司。加州理工学院规定所有博士论文都要由UMI公司制作成缩微胶片。学生必须和UMI签订协议,并同学位论文最终版本一起提交。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合同,详细说明了作者和UMI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芝加哥大学规定博士学位申请者必须授权UMI复制和传播学位论文,作者保留论文的版权以及在其他地方出版论文的权利。
借助于此类版权政策,学位论文开发机构通过与高校合作,获得了学位论文作者授权。目前共有来自世界(主要是欧美国家)的1000余所高校与研究机构向UMI提交学位论文,其中美国就超过700家,占美国拥有博士学位授予权高校的99%。英国已经有106所高校参与英国图书馆文献供应中心(British Library Document Supply Center,BLDSC)的学位论文传递服务,几乎囊括了英国所有大学。BLDSC要求博士学位申请者填写一份英国图书馆授权协议表作为学位申请的标准程序之一,要求作者提供个人数据与学位论文数据,签署授权书允许英国图书馆为出借或出售的目的制作学位论文的复制件。有60余所大学参与加拿大图书馆与档案馆(Library and Archives Canada,LAC)的Theses Canada 项目。LAC 只接受作者所在大学提交的学位论文,作者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交。但加拿大有的大学要求学位论文必须提交给LAC,所有作者向LAC提交论文时需与其签订非专有许可协议。
5. 费用与报酬支付
欧美许多高校自建学位论文数据库均出于公益目的,用户可以免费利用。在学位论文数据库建设过程中,许多高校与作者签订的授权协议中规定:对学位论文的利用和服务是免除版税的(royalty free),不向作者支付报酬。在美国,作者在向UMI提供学位论文时,需要支付论文的加工、出版费用,博、硕士论文分别收取55美元和45美元。高校有时会为学生补贴一定费用。商业性学位论文开发机构需要向作者支付一定版税。UMI采取的是划定起付标准的方式,便于版税的结算和支付。
6. 版权材料利用
欧美高校在学位论文开发服务过程中非常重视保护第三方版权材料作者的版权,大多要求作者在提交论文时必须附带对论文中版权材料利用的授权许可协议。此外如果学位论文的部分内容已在期刊上出版,则需作者获得出版者的利用授权,以避免侵权发生时高校或学位论文开发机构承担责任。如匹兹堡大学在论文授权协议中规定,包含有版权材料的论文在提交时必须附上版权人的使用许可。如果出版协议规定版权转让给了出版人,学生在提交论文时应该负责获得出版者同意在论文中利用版权作品的许可协议。杜克大学的授权协议规定,如果发生了版权纠纷,作者应同意杜克大学及其雇员、机构不会因为版权材料的使用而承担赔偿责任。
三、欧美高校学位论文开发利用版权政策的启示
1.完善学位论文缴送制度
欧美高校的学位论文缴送制度比较完善并不断调整。我国198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国务院学位办于1983、1984和1986年发文要求将已通过答辩的全部博硕士学位论文按类别缴送,自然科学类缴送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社会科学类缴送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全部博士论文缴送北京图书馆。但由于学位论文缴送文件颁布时间过早,一些单位对文件产生怀疑,不依法上报学位论文资源。因此建议国务院学位办重新发布有关学位论文缴送的规定,建立学位论文的缴送制度,明确规定学位论文缴送的法律义务,同时对接受缴送的单位、数量、版本等作出明确规定。此外还需要完善学位论文的呈缴方式,要求学生必须同时呈缴学位论文的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呈缴电子学位论文有利于增强服务提供的便利性,节省数字化成本,避免资源浪费。两种版本的学位论文同时呈缴已经在我国众多高校成为惯例,实际操作起来并不困难。
2.发挥国务院学位办的政策引导作用,鼓励学位论文开发
国务院学位办可以积极发挥行政管理职能,指导高校制定自己的学位论文开发利用版权政策。要充分认识到在我国研究生教育主要是公益事业的现实情况。据统计,目前国家培养一名硕士研究生的费用约为3万元,培养一名博士研究生需4.5万元。以工科博士的培养成本为例,培养1名博士生的成本约为每年7万元,国家拨款占培养成本的50%,2006年全国研究生培养单位招收工科博士生21532人,国家每年需为这些博士生约投入3.8亿元。学位论文是为了完成学业、获得学位而提交审核的,带有一定法定性。在学位论文完成过程中学生需要利用大量文献、实验设备等资源,这都来自于国家财政投资。因此在制定学位论文版权政策过程中,为了公共利益,在保护作者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对其专有权进行一定限制,促进学位论文的公开传播与利用。
为了达到以上目标,国务院学位办应要求各高校积极公开学位论文,采取自建学位论文数据库或参与联合服务的方式,为学位论文资源的利用创造条件。同时为了最大程度促进论文的传播利用,发挥国家教育投资的效益,国务院学位办可以制定政策要求高校必须和学位论文资源开发机构合作。这种合作为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创造了便利条件,有利于提高学位论文授权效率,节省开发成本,降低侵权风险,促进学位论文价值的发挥。该方式在欧美国家已经非常普遍,如美国高校与UMI、英国高校与BLDSC、加拿大高校与LAC之间开展的合作。
3.高校应制定自己的学位论文开发利用版权政策
为了促进科研成果的交流,欧美高校都积极鼓励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在高校的《学位论文指南》、《研究生指南》中专门规定学位论文版权政策,详细规定论文的权利归属、提交保存、开发服务等内容,为学位论文的传播利用提供了依据,为开发活动创造了条件。在鼓励开发政策的影响下,欧美许多高校采取自建学位论文数据库或利用机构知识库软件建设学位论文库的方式,促进学位论文的共享利用。从调研中发现,版权保护水平非常高的美国非常重视学位论文资源的开发利用,采取措施对作者的专有权进行限制。众多高校强制规定学生必须公开学位论文,授权学校对论文提供服务,授权商业机构对学位论文复制、发行、出售、网络传播。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授权是获得学位的必要条件。商业机构的开发不仅便利了学位论文资源的获取利用,而且通过支付版税使作者版权的经济价值得以实现。我国高校也应制定相关政策,要求作者与学位论文开发机构签订协议,促进学位论文资源的传播利用。
4.建立合作授权机制,提高授权效率
在学位论文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只有获得作者授权,才能避免侵权风险,高效的授权机制是学位论文资源开发利用的必要条件。我国学位论文开发大多采取转授权模式:作者先与高校签订论文利用授权协议,高校再与学位论文开发机构签订协议,授权其开发利用学位论文。我国的转授权模式在实际应用中相关条款比较模糊,如“本人授权学校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但究竟是何种数据库协议中并未明确。因此这种模式存在授权主体不适合、无法体现作者真实意思等缺陷,容易产生侵权纠纷。
欧美高校在作者与学位论文开发机构之间扮演中介者的角色,通过制定相关版权政策,鼓励或要求作者与学位论文开发机构签订授权协议。在这种方式下,学位论文开发机构直接取得作者授权,协议内容是作者真实意思表示,从而有效解决了授权问题。欧美高校大多设立专门的联系人或联系机构,为学位论文开发机构提供论文,如德克萨斯大学研究生学习办公室负责向UMI收集、审核、传递学位论文,审核数字论文提交的格式是否满足UMI的要求。我国高校也应该建立类似机制,提高授权效率。
5.明晰学位论文开发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开发利用学位论文的根本目标是促进知识的交流与传播,刺激知识创新与技术进步。为了促进学位论文的利用,作者应有义务授权高校、学位论文开发机构对论文进行开发。为了保护作者权利,可以允许作者选择在一定时间或地点范围内限制学位论文的获取,但作者需要明确说明限制获取的理由。此外作者对学校、学位论文开发机构的授权应为非独占性授权,从而作者可保留对论文的全部权利,可在未来作品(如论文或图书)中使用论文所有内容,也可在其他机构出版论文。
在商业性学位论文开发过程中,开发机构需要向作者支付一定版税,但是为了能够顺利支付版税,作者有义务告知自己的联系方式变化情况。
在版权材料利用方面,欧美高校认为获得第三方授权是论文作者的义务。我国的学位论文开发利用版权政策应规定:在学位论文提交过程中,如果作者利用了第三方版权材料,需要获得授权。如果发生了侵权,学校、学位论文开发机构只承担停止使用的责任,以减少学位论文开发过程中的版权风险,促进学位论文开发事业的发展。
(选自《学位与研究生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