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应注意的知识产权问题

  • 李成军 (2014年以后的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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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成军

对于研究生来说,要想做出好的成绩,学习和研究必须“站在别人的肩膀上”,这就使我们不得不认真对待一个问题——知识产权。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具体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著作权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其保护对象是以精神消费为目的的知识产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等。工业产权主要以物质利益为目的的知识产品,比如商业、农业、服务业及其他工业或产业和工商业标记,包括科学技术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及标记,禁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还有TRIPS协议新列入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等。在研究生的日常生活和学习生活中,比较相关的两方面知识产权的问题,首先是如何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使自己的研究符合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其次是注意对自己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和利用,自觉维权。
科研工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研究型大学是人才密集、知识密集的地方,与知识产权有着天然密切的联系。而研究生在科研工作中,经常要涉及有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方面的问题,如何使自己不侵犯别人的权利?这就要求广大科研工作者必须学法、知法和用法,增强科技法律意识,才能适应新形势。
1.选题立项阶段
研究生在选题立项时,应注意情报调研和“查新”,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内容广泛、语种齐全、记载翔实、报道迅速的特点,来了解科学技术发展最新动态,分析研究其发展方向,结合具体情况确定自己的主攻方向及要攻坚的课题。这样,一方面便于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技术,发掘未被开发的技术领域,保证选题的新颖性、先进性和可行性,避免重复研究,缩短研究周期。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而引起不必要的专利纠纷或因别人的“专利”限制而造成无权推广应用自己的研究成果(实际上该成果是别人专利的重复研究)。根据我国《专利法》中专利保护期限规定:“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在合作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签订合同时,合同中应明确成果权或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以免产生成果归属的纠纷。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对于超过《著作权法》保护期限(主要有两类:著作权归个人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后50年;著作权归单位所有的,保护期限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的作品,不经原著作权人许可便可进行改编使用,但须尊重原作品作者的人身权利,如必须指明原作者姓名。对于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事先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指明原作者姓名,保持原作品完整(忠实于原著),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一般由出版社或演绎作品其他应用单位支付)。因此,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类项目在立项时应注意不要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权利。
2.研究、开发阶段
为了能在技术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在科研过程中,要及时掌握和分析科技发展信息,经常查阅专利文献。当发现别人已经取得该方向或课题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时,则应修改研究计划,或转向研究,或超前研究。当研究设计思想较成熟时,要不失时机地申请专利。不但要对实施效益高、推广使用面广、易被仿制的技术及时申请专利,而且对那些技术竞争激烈的领域,有些技术目前虽然尚无实施条件,但为了避免受控于人,也应有选择地及时组织申请专利,获得法律保护,占领先进技术优势阵地。在科研过程中,当研究有所进展,课题组应注意不要急于发表论文,进行学术报告,以防过早公开技术内容,使此技术丧失新颖性导致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同学们在作品创作中又同时是其他作品的使用者。排除抄袭、剽窃之后,同学们使用他人作品主要是引用。作者在引用他人作品时一定要分清楚合理使用与侵权的不同之处。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要求使用中“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科学作品著录引用的参考文献,可以说最能体现其具体形式。对正式文献不按要求著录、写错作者姓名、颠倒作者顺序,在某种程度上都是著作权意识淡薄的表现,受指责甚至引起纠纷的情况不乏先例。因此,科学作品从选择课题阅读文献开始,对要引用文献的著录项目,都应做准确记录,只要是别人的劳动成果都要按要求注明引用出处。
3.研究成果发表、出版、鉴定、推广阶段
科研工作完成后,首先涉及的产权问题是研究者及其顺序的确定。它直接关系到研究成果的发表、出版与鉴定后一系列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归宿。研究者及其顺序的确定主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对该研究做出的实质性贡献大小;二是对研究内容负责情况。成果公开后一旦发生纠纷,所有署名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或道义上的责任。现在许多研究生投稿时,或是为了容易发表加上导师的名字,或是为了分摊版面费加上同学的名字,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自己的署名权,而且侵犯了对方的姓名权。如果论文是与导师或者同学共同完成的,则为“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那么作者可以对各自创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权,但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研究生阶段主要利用学校的设备和技术,创作的论文和专利属于职务作品,这种作品的著作权归研究生所有,但是专利权归学校所有,而实际发明人或设计人仍然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科技成果的形式主要有三种:论文、著作、应用成果。这三种成果分别通过发表、出版、鉴定得以公开和承认。论文完成后就要向报刊投稿。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另有约定即报纸杂志的“投稿须知”等。投稿者应注意并遵守其中的约定,以免因“一稿多投”而被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赔礼道歉。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作品作者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应用技术成果完成后,按通常的管理方式,下一步是召开鉴定会。目前,鉴定会的诸多弊端是众所周知的:成果鉴定后即为一般的科技成果,没有什么特殊权益。而申请专利比召开鉴定会省人、省时、省力、省钱,取得的是专利技术成果,具有“独此一家,别无分店”的特权,成果评奖时也不必再“查新”,取得经济效益后可以进行“视同鉴定”。这种以专利为基础的视同鉴定方式,提高了科研成果鉴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阻碍技术成果商品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技术这种特殊产品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手段。在现在普遍采用的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法律关系中承担法律责任的仅限于合同双方,因此在推广时怕技术被剽窃,不拿出诀窍;生产单位对技术成果不摸底而存有戒心,彼此诚信度不足,使得洽谈成功率很低。而专利技术的实施是采取“许可”方式,具有“排他”的法律效力。专利权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采取普通许可、独占许可、独家许可、分许可、交叉许可等方式进行技术转移。在订立许可证贸易合同时,应按照有关法律订立完整、全面、明确的书面技术贸易合同,以免在履行合同时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而引起纠纷。同学们要注意自己的专利权是否被别人侵犯,如发现侵权行为时,要通过专利管理机关或法院制止其侵权行为,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
由于大多数研究生对知识产权制度不甚了解,严重缺乏维护正当权益的意识,加之目前科研奖励制度的不完善,研究生的知识产权基本上处于被漠视的地位,因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请同学们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要成为廉价的劳动力。
有很多公司会在大学举办有奖征集活动,承诺的奖金非常诱人,但这可能只是一个骗局而已。笔者的一个朋友参加了一项平面广告设计征集活动,征集方案承诺对予以采用的作品设计者奖励5万元,可是征集结果揭晓的时候发现一等奖空缺,我朋友只得了个纪念奖,奖品不过是一只普通的钢笔。过了一段时间后,我朋友发现自己设计的作品被那家公司做了一点点改动之后用于商业用途了,于是去找对方理论。对方的答复是:“我们的广告从你的方案获得了一定的灵感,但只是一点灵感而已。”我朋友气愤不已,但又束手无策。得知这件事以后,我为他起草了一份民事诉讼书,将那家公司告上法庭。后来经过双方庭外和解,获得了2万元的赔偿金。通过这件事可以看出社会上很多企业看到了研究生知识创造方面的能力,但也看到了研究生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方面的淡薄法律意识,想方设法从中获利,所以同学们一定要先提高防范意识,在受侵害后要勇敢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研究生创业时,千万不能忽视知识产权的问题,这里的知识产权包括“对内”和“对外”两种。在刚创业时都是哥们儿,有的搞技术,有的管财务,互相之间什么协议都没有,今后一旦出现问题,就会产生“后遗症”。因此创业团队中一定要有一名成员在法律上进行把关,或者专门请法律专家进行把关。学生创业者往往太想把自己的产品推荐出去,在谈协议时什么都对风险投资商说。事实上,某些技术性不太强的好创意,一透露出来谁都能操作。另外,这一技术是全部转让还是授权使用,是独家的还是非独家的,都必须搞清楚,并且用法律手段加以确认。否则,今后可能会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研究生是一个弱势群体,但是在参与社会实践的时候一定要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被人欺负了只忍气吞声。我们要正当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

(选自《中国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