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和致谢是科学论文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正确的署名和致谢是对作者及相关人员研究工作的尊重。但在目前的来稿中,存在署名和致谢不符合国家著作权法相关规则及署名和致谢混乱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保护真正作者的著作权益,应引起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关注和重视。
一、署名
署名,包括署名作者和署名作者单位,直接关系到研究成果的首发权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学术论文署名的位置在绝大多数学术期刊中直接置于论文题目的下方,因而署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署名作者及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713-87规定:署名作者只限于那些对于选定研究课题和制定研究方案直接参加全部或主要部分研究工作并做出主要贡献、以及参加撰写论文并能对内容负责的人,按其贡献大小排列名次。
署名的每一位作者都应对论文负有解释的义务和权利,即对该文的所有内容或者由本人负责的那部分内容进行解释,对由该论文产生的利益和荣誉具有分享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对该论文产生的不良后果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随着众多研究领域及其学科同其他学科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交叉越来越深入,学术论文中独立署名越来越少,绝大多数学术论文的署名作者在两人或两人以上。对一些大型科研合作项目来说,在发表研究成果时署名作者的数目可能非常庞大,例如高能加速器物理领域和生物基因组测序领域。因此,署名问题日益复杂和突出。
国际上学术论文的署名方式随不同学科和研究组的传统而异。归结起来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①大多数情况下,署名的原则是按照作者在该项研究中贡献的大小排列。②在某些学科或研究领域内,论文的署名习惯上按照作者姓名拼写的第一个字母顺序依次进行排序,如数学和理论物理。③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通讯作者的排序。通讯作者是指那些在研究过程中起重要或决定作用的研究组或实验室的组织者或领导者,他们负责遴选合适的作者,并将处理中的稿件状态及时通知所有作者,贡献等同于第一作者。他们往往作为通讯作者或著作责任人出现在作者名单的最后。
因此,署名的原则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情况视学科或研究领域而定。但更多的是作者之间相互协商,并考虑到相关领域约定俗成的惯例的结果。
在署名时,还有两点需要注意,即,不能省略署名作者中的已故人员,应在脚注处标注其死亡日期。另外,与文学作品不同,学术论文署名切勿使用笔名。
(二)署名作者单位的标注
论文署名作者单位的标注,一方面为编辑部或读者与作者联系提供必要信息,同时也反映了作者的研究背景及该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利用了所在单位提供的科学研究条件,取得的研究成果不仅归署名作者所有,而且研究单位也拥有该项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这种研究成果属于职务作品。因此,署名作者单位的标注,应保证其合法性和准确性。
①署名作者单位应详细、准确,包括邮政编码,地址应具体到院、系和研究室。
②对于分属不同单位的两位或多位署名作者,应将每位作者的详细单位地址按照作者的顺序排列,并做相应的标记。
③由于毕业分配或工作调动,在论文正式出版时,署名作者单位应保留论文完成时的研究单位。新的工作单位不应以署名方式标注,应使用脚注形式详细标出,以便与读者沟通。
④一位署名作者可以标注多个单位。如果作者同时受聘其他单位或在其他单位从事访问工作或学习,由于涉及研究成果的归属,应遵照相关署名规定执行。可以同时标注作者实际所在单位和受聘单位或从事访问工作或学习的单位;也可只标注受聘单位或从事访问工作或学习的单位,但应在脚注处标注作者的实际所在单位。无论如何标注通讯作者的有效通信地址必须准确和完整。
二、致谢
致谢的对象应是在研究过程以及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对作者的研究和成文起了一定的指导、帮助、支持和鼓励作用的人员,例如协助研究的实验人员或直接参与临床观察的护理人员;提出过指导性意见的人员;对研究工作提供仪器、检查等的机构或人员;在论文撰写过程中提出建议、给予审阅和提供其他帮助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对发表的研究结果不负有责任,也不负有对研究结果解释的义务,也没有分享研究结果带来利益的权利。
在大多数国际期刊中,致谢部分还常常包括对该项研究提供科研经费的机构和组织表示感谢的内容。
致谢的位置一般置于正文末尾或首页脚注处。致谢是一篇完整科学论文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致谢部分可以看出该篇论文产生的背景和成因,尤其对一些以后被证实为重大研究发现的事件,在科学史的研究中能够提供珍贵的文献线索。因而,无论是期刊编辑还是作者由于版面或其他原因,任意取消致谢部分都是不恰当的。
三、不当署名和致谢
目前很多作者尤其是青年科技工作者对署名和致谢的作用认识不足,不能正确使用署名和致谢的现象相当普遍。
(一)不当署名和致谢的种类
1、主动搭车—“荣誉作者”
“荣誉作者”是指本身不够署名资格但希望并愿意署名的,有两种情况:①有些科学家甚至有一定知名度的学者不但不过问研究过程,而且无论大小文章,甚至对已经毕业多年可以独立研究的学生的论文,也要求在论文的署名中挂上自己的名字。②较为普遍的现象是,个别作者进行私下交易,在文章署名中挂上与该文没有任何联系的人,为的是帮助他人“有成果”,这类“搭车”者多属年轻学者。急功近利是他们的心理动机,他们仅仅看到了诱人的研究成果给他们带来的荣誉和利益,而完全忽视了作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忽视了论文中一旦出现剽窃和修改数据等严重违犯科技道德的事件时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由此带来的声誉损害。
2、被动署名
科学上普遍存在的“马太效应”,在学术论文评审中也不例外。通常,审稿专家在审稿中看到有一定声望的科学家联合署名,出于对知名学者的信赖,对他们权威性的认可,相比这类稿件的通过率较高。
有的作者为了便于论文的发表,没有经过他人的同意,甚至在他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加上已在相应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的名字,从而达到发表的目的。这种行为的恶劣性在于严重的侵犯了专家学者的权利和声誉。如果论文一旦出现问题,将给那些被动署名的知名专家和学者的声誉带来难以挽回的影响,这种被动伤害是不容忽视的。
3、不当致谢
有的作者在研究和论文写作过程中本来没有与知名学者讨论过,却在致谢部分表明感谢某某的指导或感谢与某某的有益讨论;有的作者在致谢部分假称某知名专家已经审读过该篇文稿;有的作者甚至谎称论文是被某著名基金资助;等等。
4、任意更改署名单位
由于期刊的出版滞后于论文的正式接收。在此期间,部分作者由于毕业或工作调动,单位发生了变动。为了将来晋升,一些作者向编辑部提出变更署名单位的要求。这种随意变更的做法不仅破坏了知识产权的严肃性,实际上也影响到了作者的诚信。
(二)产生不当署名和致谢的原因
由于在科技期刊上发表的科学论文具有原始性和创新性的特点,因此,科研管理部门在制定相关支持和评价科学研究的政策时,将发表的科学论文作为衡量科研工作最终成果的一个重要部分。研究人员在职务晋升、岗位聘任以及津贴多少的获得,研究项目及其成果的申报,进一步的科研基金申请等方面都需要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论文作为基础和条件;为了让博士和硕士研究生接受完整的科学训练,他们的学位申请也要求发表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论文;等等。然而,在对研究成果的评价中,对科学论文数量的过度依赖,也导致了很多科学工作者各显神通,急功近利,迫切希望尽快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致使部分科研人员利用一些不正当手段在署名和致谢部分大做文章,以数量取胜。
四、国际期刊对署名和致谢的要求
为了维护学术论文的严谨性,国内外各类学术期刊对科学论文的署名和致谢都有相应的规范要求。为了防范不当署名的发生,各期刊出台了相应措施。如:
从2004年起,美国化学会(ACS)主办的《美国化学会志(JACS)》编辑部对每篇新投稿件的署名提出了新的要求,每一位作者各自从自己的电子信箱给编辑部发去一份确认申明,内容是:①保证已经阅读过并同意提交该论文;②同意把自己的名字列入署名作者名单之中,因此,也同意为该篇论文报道的结果承担责任;③已经阅读过ACS的《编辑出版道德规范》并遵守之。
美国物理学会主办的PRL虽然没有要求所有署名作者签名核实,但在提交论文时,对署名部分,作者必须做出相应的承诺:该文提交的是署名作者的原创性工作;该稿精确反映了科学结果;所有作者对研究内容的概念、设计、实施或解释做出了显著贡献;那些对该文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均已列入署名作者名单;所有署名作者了解并同意提交该稿。
Nature杂志对这类问题也有相关规定。为了避免在学术论文出现,如数据的处理不当和伪造、涉及剽窃,或因作者责任不明确给所有署名作者带来连带影响等问题,近年来,Nature鼓励作者在论文后的“author contributions”栏目中标注每一位署名作者对论文的具体贡献。
上述做法都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刘红,副编审,《研究生院学报》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