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道德失范问题须标本兼治

  • 秦伯益 (2014年以后的旧数据)
  • 1906
作者:秦伯益

近年来,科技界科研道德失范、学术腐败等不良现象时被披露。对于这些不端行为和作风,我们既不能因为存在外在的社会因素而宽宥那些道德失范的个人,也不能只追究道德失范者的个人责任而看不到这些失范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根源。对待科研道德失范问题,既要加强对科技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也要努力建立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约束机制,为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研道德创造良好的主客观条件。

第一,要自律,也要他律。科技工作容不得弄虚作假,科技成果要经过社会实践的检验,造假的科技成果最终都会在实践中败露。因此,科技人员应该诚实守信,要耐得住寂寞清贫。科技人员要懂得,是科技成果商品化,而不是科技人员的人格商品化;是科技成果带有商品属性,而不是科技人员的人格带有商品属性。为此,应强化科技人员的道德自律和他律。科技人员的道德自律和他律是保证科技人员行为规范所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

为什么要强调自律?人是有理性的。人只有协调好“人与社会”和“人与人”的关系,才能使社会和自己可持续发展。一个只顾自己、不顾他人,甚至为了自己的发展不惜损害他人利益的人,终究要处处碰壁,不可能获得成功。社会对个人的承认,最终是以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为标准的。一个一味向社会索取而无所奉献的人,不可能在社会中得到发展。社会中能自律的人越多,社会就越安定、越进步。科技工作者的任务是探索未知、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他们所获得的知识、发现的现象和发明的技术都要公之于世并由后人在实践中验证或证伪。因此,科技成果容不得半点虚假。从这个意义上说,科技人员的道德自律既是职业操守的必需,也是立身处世和事业成败的根本。

为什么要强调他律?善恶的判断依据不单是道德规范的标准,更主要的是社会进步的标准。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是善,有害于社会进步的是恶。为使人们的行为尽可能对社会有利,社会就需要用各种措施如教育、舆论、纪律、法律等来规范人的行为,这就是他律。一个正常的、理性的社会必须有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充分发挥他律的作用。在科研领域,他律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制定科研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严肃处理违规败德行为,改进科技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

第二,要治标,更要治本。常言道:“上医医国,中医医人,下医医病”,“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标本兼治”。

其一:治标——医病。近年来,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很多大专院校都制订了科技人员的道德行为准则,严肃处理了学术界出现的一些道德失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教育作用。制订科技人员道德行为准则的意义不在于制订条文本身,而在于促使科技人员贯彻执行。其中,国家专门机构监督、群众监督、同行监督,尤其是新闻监督是最为重要的。过去在“内外有别”、“家丑不外扬”、“注意对外形象”等似是而非的认识下,一些单位往往“文过饰非”、“报喜不报忧”,把很多不道德行为,甚至违纪违法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结果顾了一时的“面子”,损了根本的 “里子”。贯彻道德行为准则的关键在于要有严格的监督执行机制,而体现“自律”的思想道德修养和体现“他律”的行政纪律处分也是不可缺少的。

其二:标本兼治——医人。科技人员道德自律的建立要靠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一个在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方面有严重欠缺的民族是不可能建成创新型国家的。这些年来,我国加大依法治国的力度而取得的成绩是十分显著的。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的立法、执法工作还任重道远,科技领域中的很多不良行为甚至腐败事件,往往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来处理。西方发达国家经过了二三百年才形成现在的法律体系,即使这样,尚有空子可钻。因此,结合近年来科技界的具体事例,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科技立法已刻不容缓。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应该是和谐的。全体公民依法行事,以德行事,社会就可以走向有序和谐,科技界的道德状况也会返璞归真。

(秦伯益,中国工程院院士,军事医学科学院原院长) 摘自《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