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有关文件要求,研究生院要按学年或学期先进行毕业生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然后再办理就业手续。
今年研究生院毕业生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分为春季和秋季两次进行。春季毕业注册在2月底完成,3月下旬集中办理春季毕业生的就业手续;秋季毕业注册预计在6月份左右,预计7月份集中办理秋季毕业生的就业手续。
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培养单位将春季或秋季毕业生的名单及相关信息报研究生院学生处,经审核后上报教育部。列入2006年春季或秋季毕业生名单的学生,才可办理就业(领取《就业推荐表》、签定《就业协议书》)、填写《出国登记表》(开成绩单、办理护照)或报考博士研究生(含做博士后)等有关手续。
应届毕业生在北京找工作有时间限制,主要受报到证、户籍的影响。国家政府人事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在非生源地区就业,并将其个人户口落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有时间上的规定。
首先,用人单位须提前向其政府人事主管部门申报落户指标;其次,明确提出落户手续审批截止时间。不同地区的政府人事主管部门,对所规定的截止时间也不尽相同,每年都有变化:如上海市的单位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2005年审批截止时间为6月底;深圳市的单位由深圳市人事局(即深圳市人才大市场)审批,2005年截止时间为9月底;北京市属单位由北京市人事局审批,2005年截止时间为7月底;驻京中央部委的单位由国家人事部审批,分春秋两次办理;等等。因此,到非生源地区就业的毕业生,要关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当年的相关规定,须在当地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办理签约手续,并将送审材料(《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学习成绩单、英语等级证书、体检表等)按所规定的时间,交用人单位上报其有关上级人事部门。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北京市人口增长过快,所以对非北京生源留京的限制较以前更加严格。北京市教委规定,非北京生源留京必须在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办理就业手续,过期概不受理。因此毕业生在北京找工作时,一定要向用人单位问清楚是否能给当年的落户指标(北京市俗称绿卡),如果用人单位承诺给下一年度的落户指标,是无法办理就业手续的。
顺便说明一下,如果毕业生在京外地区找到工作,目前来说在两年之内都可以办理就业手续。
目前,我们执行两套签署三方协议书步骤。目前,这两套方案同时有效。
方案一:
学生找到工作单位后,在培养单位领取空白三方协议书
由学生填写甲方信息
学生携带三方协议书到乙方(用人单位)处,由乙方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盖章
学生携带三方协议书到丙方(培养单位)处,由丙方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盖章
学生携带三方协议书到研究生院,就业指导中心加盖“研究生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章(部分用人单位要求必须盖此章,部分用人单位不需要)
培养单位、用人单位、学生各保留一份协议书
方案二:
学生找到工作单位后在培养单位领取加盖好“研究生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章的空白三方协议书
由学生填写甲方信息
学生携带三方协议书到乙方(用人单位)处,由乙方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盖章
学生携带三方协议书到丙方(培养单位)处,由丙方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
培养单位、用人单位、学生各留存一份协议书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之前将三方协议书的第一联交回研究生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留存
三方就业协议书主要是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和责任:毕业生承诺愿意在毕业后到用人单位就业报到;用人单位及其人事上级主管承诺按规定接收毕业生并明确是否能办理毕业生的落户手续;研究生院和培养单位承诺办理好学生的离校及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工作时所需的材料如报到证、档案转递、户口迁移等手续。此外还规定了各方的违约责任。
由于当初在制定三方就业协议书的格式时,我国的人事劳动制度还没有进行到目前的改革阶段,因此协议中并没有对工作地点、报酬福利、签约年限等内容加以约定。但“协议书”最后一页有“备注”栏,毕业生可以把与用人单位双方约定好的内容加以注明,以便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益,在万一发生纠纷时也好协商解决。
有三点值得注意:一是注明的内容应是双方事先约定好的,如果事先没有约定好可能会影响协议的达成;二是有些内容是属于劳动合同来约定的,许多用人单位对此有统一的规定,可能无法满足个人的特殊要求;三是如果用人单位和个人已经有了另外较为详细的两方协议约定,可以不必在三方就业协议书上重复注明。有些用人单位还有可能对某些条款(如薪金等)提出保密而要求不在三方就业协议书上注明。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因特殊原因提出违约(注意:前提是还未办理就业手续),毕业生首先要与用人单位协商并征得对方同意;然后持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材料(应注明违约责任方及违约原因)和原先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两份),到培养单位办理解除协议的手续。
留学未能成行及考博(博士后)未被录取的毕业研究生,在培养单位报送就业方案后要求就业并于当年9月30日前落实接收单位的,可继续按照有关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培养单位报送就业方案为考博(博士后)的毕业研究生,录取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省区就业;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回生源省区就业。
目前,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暂时保留在培养单位,培养单位可继续推荐其就业,如果落实了工作单位,研究生院就业指导中心可继续为其办理报到证。超过规定时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由培养单位将其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研究生院就业指导中心正在制定今后的管理办法,待新办法制定出来后,即按照新办法执行。
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毕业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就业单位的,在一年内由培养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其调整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并将信息告知研究生院就业指导中心,由就业指导中心上报北京市教委,经市教委同意,为其办理调整手续;超过一年的,按在职人员流动办理。
办理改派手续需提交:原单位退函、现单位接收函和改派登记表
毕业时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让其回家修养。一年内治愈的(经本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一年内仍未治愈的,将其户口和人事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待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定向、委培、协培的毕业生要严格按照招生时定向、委培、协培的协议就业。即使原定向、委培或协培单位同意解除协议,也是无法进行改派的,只能毕业后回到原单位再进行工作调动。但研究生院就业指导中心可在上报就业方案时间内,为其办理回原单位的派遣手续。这里须说明一点,如定向、委培或协培生已同原单位解除了协议而导致原单位不予接收,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结业生如果在研究生院就业指导中心上报就业方案截止时间之前能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但其 “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如果在上报就业方案截止时间之后仍未确定去向的结业生,在离校时需办理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的手续,自谋职业。与用人单位签约后,才被确认为结业的学生,本人须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研究生院可为其办理派遣手续;如用人单位不同意接收,所签就业协议作废,离校时,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自谋职业。肄业和退学的学生,降一个学历层次可办理派往生源所在地或京外的就业手续。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不解决毕业生的户口有三种情况:(1)有些单位争取到的户口指标有限,不能满足众多求职者的需求。如果是这种情况,毕业生如因条件诱人实在想去,可以考虑采用“挂靠”的方式就业,即先联系生源地的一家单位,将户口档案暂时挂靠在家乡,再按聘用的方式到该用人单位就业。这样的好处是:首先,在国家规定的派遣时间内就业;其次,以后可以按“人才引进”的方式将其户档调入实际工作单位所在地。(2)有些用人单位以前一直未录用过外地生源的毕业生,因此不知如何解决该生的户口问题。这样的单位一般是规模较小的外企或民营企业,对于这种用人单位,可让该单位找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事局去争取指标,由其做人事代理,这样就有可能解决户口问题。(3)一些用人单位招员工只是“为吾所用”,并无长期规划,也就不愿意花精力去解决员工的户籍、档案问题。因此,如毕业生还想去该单位工作,建议按第一种情况办理为好。总之,目前毕业生就业政策对“人与户档分离”的情况,还做着种种限制。
“报到证”(曾称“派遣证”),由教育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的调配部门签发,是毕业生参加工作的重要凭证。京区培养单位毕业生的就业手续由各培养单位根据毕业生的“三方协议书”,将数据提交给研究生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再由就业指导中心报北京市教委办理领取”报到证”的手续,最后由培养单位发放给毕业生。同学们在规定时间内持“报到证”办理工作报到、个人户口迁移、人事部门转接档案等手续。所以说,“报到证”从某种意义讲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同等重要。
目前各地接收毕业生的限制主要就表现在有无“报到证”上面,如果没有“报到证”,那么异地(包括回生源所在地)就业无法落户,人事局、人才市场不予接受毕业生的档案,其档案无法在人才市场流动;同时,国家的企事业单位都无法将其作为正式员工聘用,日后的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等,都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报到证”的期限是一个月。如果在一个月内还未去报到就将“报到证”不慎丢失,写明情况,可补发;如果在报到后丢失,只能补发遗失证明。如果超过一个月未去单位报到且丢失了 “报到证”原则上不能补发。
(研究生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