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新闻宣传工作暂行规定》发布 强调工作规范化

  • 党委宣传部
  • 创建于 200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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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网讯】《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新闻宣传工作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5月18 日院长办公会、5月30日党委会通过,并于6月8日印发。该《规定》旨在促进我院新闻宣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新闻宣传工作水平。《规定》包括四章、十五条。

    《规定》提出,研究生院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全面、准确、适度、及时为原则,紧密围绕学校的发展目标和中心任务,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宣传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教育事业以及研究生院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政策与举措、经验与成果,树立研究生院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教育品牌,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社会环境。

    《规定》要求,凡是以研究生院名义举行的,涉及全校性重要方针、政策、重大活动和工作部署等内容的新闻宣传活动,必须经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宣传部负责或参与组织实施;未经研究生院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研究生院的名义组织新闻宣传活动,不得以研究生院的名义向国内外发布言论、消息,不得以研究生院的名义发布广告;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涉及研究生院社会形象、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敏感事件,由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或责任部门负责接待新闻媒体,统一进行新闻发布;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联络或接待新闻媒体,不得擅自发布言论或消息;新闻宣传工作必须遵守国家、中国科学院以及研究生院的宣传纪律和保密制度。对有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必须经研究生院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和宣传。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新闻宣传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信息宣传工作标准》及新闻宣传相关规定,为促进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新闻宣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新闻宣传工作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新闻宣传,是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介,采用联络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线索、邀请和协助记者采访、发送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广告等方式,所开展的对外宣传活动。

    第三条 研究生院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全面、准确、适度、及时为原则,紧密围绕学校的发展目标和中心任务,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宣传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教育事业以及研究生院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政策与举措、经验与成果,树立研究生院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教育品牌,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 机构与队伍

    第四条 研究生院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校新闻宣传工作。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研究生院党委宣传部,负责研究生院新闻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协调组织全校新闻宣传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重视新闻宣传工作,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新闻宣传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与开展,协助并配合宣传部开展全校性的新闻宣传活动。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凡是以研究生院名义举行的,涉及全校性重要方针、政策、重大活动和工作部署等内容的新闻宣传活动,必须经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宣传部负责或参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未经研究生院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研究生院的名义组织新闻宣传活动,不得以研究生院的名义向国内外发布言论、消息,不得以研究生院的名义发布广告。

    第八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涉及研究生院社会形象、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敏感事件,由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或责任部门负责接待新闻媒体,统一进行新闻发布;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联络或接待新闻媒体,不得擅自发布言论或消息。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可自行组织只涉及本单位(部门)的新闻宣传活动,包括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以及邀请记者采访等。重要宣传活动应提前将新闻宣传计划及宣传资料报宣传部备案,宣传部可视情况参与策划或组织。活动中凡涉及研究生院整体定位、发展目标及相关统计数据等内容,必须与学校的宣传口径保持一致。

    第十条 研究生院教职员工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在媒体上发表署名文章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主动维护研究生院的声誉和形象,不得发布不切实际或不负责任的言论。

    第十一条 在新闻宣传活动中,凡涉及学校和各单位(部门)名称时,应使用全称或规范简称。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新闻宣传工作中产生的音像和文字资料,并按研究生院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必须遵守国家、中国科学院以及研究生院的宣传纪律和保密制度。对有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必须经研究生院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和宣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在新闻宣传工作中,对于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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