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就业指导系列讲座之一

  • 许静静 (国科大记者团)
  • 创建于 201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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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素琴老师在演讲之一
讲座现场之一
唐素琴老师在演讲
讲座现场
常宏武老师解答学生提问
讲座后唐素琴老师与学生交流
讲座后常宏武老师与学生交流

【新闻网讯 许静静】3月19日晚7时许,于中关村园区S104教室,我校就业指导中心主办了一场就业指导讲座,特邀人文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副教授唐素琴老师前来做报告。此次讲座题为“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中的法律问题”,旨在使我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知法、懂法、用法,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常宏武老师、钱丽瑾老师参与了此次讲座。

唐素琴老师围绕不同工作领域的法律适用、签订就业协议及注意事项、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和劳动争议及其解决途径等四个方面展开讲述,着重讲解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衔接问题,为在场的学生上了一堂实用有效的就业法律普及课,解答了当前求职者的困惑。

“大家费劲千辛万苦找到理想的工作,如果因为签协议、签合同导致自己蒙受损失,就太不值得了。”唐素琴老师语重心长地对大家说。

针对同学们毕业后出国、考博、就业等三个不同去向,其中就业又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唐素琴老师详略得当,一一讲解。“劳动者身份不同,所适用的法律不同。”唐素琴老师简单地勾勒了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适用,事业单位的项目聘用职位签订聘用合同,临时用工岗位签订劳动合同。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纠纷适用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根据往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国科大京区培养单位毕业生在企业单位就业的比例较大,因此唐素琴老师重点讲解了进企业单位的相关事项。唐素琴老师认为,签订就业协议是工作关系初步建立的标志,就业报到证是成为劳动者的标志,而签订劳动合同才是明确劳动关系的标志,此时受法律保护。《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所在院校三方签订的协议书,简称三方协议。就业协议是由学校作为见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唐素琴老师提醒同学们,用好“备注栏”,其约定内容可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同时,唐素琴老师纠正了关于就业协议书的几点错误认识,并强调了就业协议的重要性。有些毕业生认为,签订《就业协议书》就是为了学校方便统计就业率,还有人认为,《就业协议书》是用来解决户口的,不解决户口就不用签订。这些看法并不完全正确。唐素琴老师提到就业协议是落户、工龄计算、领取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的前提,是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契约关系的证明,是约定劳动合同部分内容的证据。唐素琴老师建议大家在就业协议中先找公司签字,再交由学校签字,这样便于从公司要回协议书,以备改签其他公司。常宏武老师补充到需要改签时,持解约函、三方协议到就业指导中心可领取新的三方协议,每人只有一次改签机会。

“在原有制度还没有被取消的情况下,毕业生还是要注意保留自己的干部身份,说不定什么时候就能用上。”在谈到干部身份时,唐素琴老师如是说。如果所签公司不可以落档案,学校会将毕业生档案返回其原籍,由生源地人事局办理其干部身份转正定级的相关事宜。

关于签订三方协议后违约的处理,唐素琴老师解答了违约金是否有效的问题,她说:“三方协议属于民事协议,可规定违约金,违约金额度无统一规定。劳动合同除两种法定情形外不得约定违约金。”唐素琴老师告诉大家,法律上说可以规定,并不是必须规定,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与单位协商约定解除就业协议的条件,争取将违约金降到最低。

最后,常宏武老师和唐素琴老师一起解答了现场同学们的提问。常宏武老师告诫大家,在就业中遇到问题要多咨询他人,避免自己受损失。

责任编辑:许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