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科技进步法修订 明确企业是创新主体

  • 申剑丽 (21世纪经济报道)
  • 创建于 200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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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创新由政府主导还是企业主导?市场经济环境下如何重新审视创新的产业化链条?
 
    5月31日,在中科院研究生院举行的"海峡两岸创新产业化与社会化论坛"上,两岸学者反思我国在科技创新过程中"产学研"脱节的现状,建议改变高校院所办企业的现状,将一般科技投入向企业倾斜,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创新。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巡视员刘烈透露了政策上的利好消息,修订中的科技进步法(草案)将单列一章,明确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
 
    草案目前正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将于今年8月份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拟于今年年底出台。
 
    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昌林直陈我国现行创新体制的弊端,"企业没有成为创新的主体,承担国家主要科研任务的高校院所,其研究又与企业发展及社会实际需要脱节"。
 
    王昌林认为,长期以来,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成果转化率低,大量国家科技财政经费支持成果仅停留在实验室阶段,满足于引进国外文献,进行模仿型研究,而不管市场是否真正需要。
 
    据王昌林对"十五"期间86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的124项某专业类别研究项目分析发现,只有一家企业承担了研究项目,其他全部为高校。
 
    "要将科学家同时培养成企业家,很难。"王昌林表示,在相关金融、财税政策不配套的条件下,内资企业的优势也不明显。
 
    王昌林建议,把国家投入科研经费、科研院所研发、出成果后找企业对接的模式倒过来。提前让企业参与研发,"如此或可解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50%的问题;再搞好金融贷款,又解决20%"。
 
    重大技术成果创新由国家主导外,王昌林建议一般科技成果的研究及转化,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自主创新模式转变,由企业上报需求,政府监管,通过招标确定科研主体;在大学、科研机构建立技术转移中心,形成年度转移报告制度,"经费使用情况,产业化、技术转移情况如何都要报告"。
 
    据刘烈介绍,在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中,企业是科技进步的主体被单列一章,增加了"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应该以企业为主,实行企业、教育机构和研究开发机构结合"的法律规定,增加了关于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制度;还规定了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效益的制度。
 
    刘烈介绍,草案目前正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将于今年8月份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拟于今年年底出台。
责任编辑:申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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