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讨论了刘少奇同志代表中央委员会所作的报告以后,一致同意这个报告。会议认为,党中央在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的工作是正确的,党中央所领导的整风运动和反右派斗争,工农业生产的大跃进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会议一致同意党中央根据毛泽东同志的创议而提出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会议号召全党同志同心同德,团结全国人民,在继续完成整风运动的基础上,贯彻执行这条社会主义建设的总路线,在继续进行经济战线、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同时,积极地进行技术革命和文化革命,争取在十五年,或者在更短的时间内,在主要的工业产品产量方面赶上和超过英国,争取提前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为尽快地把我国建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伟大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据新华社26日讯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今天全体一致地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并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了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事先曾经过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长时间讨论和多次修改;在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期间,又经过代表们的讨论和修改,然后才由党的七届七中全会通过,作为草案提到大会;在大会开会期间,又根据代表们的提议,作了个别文字的修改。当新的章程今天在大会上通过的时候,全场响起了历久不息的掌声。 

    关于中央委员会的选举是在今天大会发言结束之后举行的。在选举中央委员会之前,执行主席李富春说明:关于中央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在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期间,曾经过各代表团充分地讨论,并且由各代表自由地提出了候选人。这次提名没有规定中央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也没有分别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在这次初步提名的基础上,根据上届中央委员会的决定,由上届政治局和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对于各代表团提出的名单作了研究和讨论,提出了第一次预选的候选名单,交给各代表团进行了无记名投票的预选。在代表大会开会之后,大会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根据第一次预选的结果,确定了中央委员会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为一百七十人,并且分为正式中央委员九十七人,候补中央委员七十三人,再交给各代表团进行讨论。在各代表团都表示同意这个名额和名单之后,又在各代表团内进行了第二次无记名投票的预选。现在提出的正式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候选名单,就是根据各代表团第二次预选结果提出来的。 

    根据大会的日程,大会对于中央委员会的选举,分为两次进行。今天先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九十七名。明天将选举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七十三名。 

    下午五时十五分,出席今天大会的一千零二十六位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了中央委员会正式委员。 

    在今天的大会上,代表们热烈欢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宋庆龄致词。当她走向讲台的时候,代表们全体起立,掌声经久不息。 

    宋庆龄的致词,不断为掌声所打断。当她致词结束的时候,代表们再次起立,长时间地热烈鼓掌。 

    宋庆龄致词后,大会继续讨论党中央委员会所作的三个报告。发言的代表有鲍尔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之华(中华全国总工会女工部部长)、吴玉章(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主任)、王鹤寿(国家建设委员会主任兼冶金工业部部长)、于光远(中共中央宣传部科学处处长)、腾代远(铁道部部长)、白如冰(中央手工业管理局局长)、徐运北(卫生部副部长)。 

    代表发言后,执行主席李富春征得代表们同意,宣布大会讨论至此结束。 

    到今天为止,在这次大会发言的代表有六十八人,书面发言的代表四十五人。所有发言的代表一致表示完全同意刘少奇、邓小平、周恩来三同志代表中央委员会所作的三个报告;并且表示,经过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全党同志一定能够团结全国人民,保证实现党的正确路线和贯彻执行这次代表大会的决议。 

    今天大会执行主席是:李富春、李雪峰、廖承志、刘伯承、钱瑛、陈郁、黄敬、刘格平、欧阳钦。 

 

 

 

 

我们开了一个很好的大会。我们做了三件事:第一,决定了党的路线,这就是放手发动群众,壮大人民力量,在我党的领导下,打败日本侵略者,解放全国人民,建立一个新民主主义的中国。第二,通过了新的党章。第三,选举了党的领导机关--中央委员会。今后的任务就是领导全党实现党的路线。我们开了一个胜利的大会,一个团结的大会。代表们对三个报告〔1〕发表了很好的意见。许多同志作了自我批评,从团结的目标出发,经过自我批评,达到了团结。这次大会是团结的模范,是自我批评的模范,又是党内民主的模范。 

    大会闭幕以后,很多同志将要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去,将要分赴各个战场。同志们到各地去,要宣传大会的路线,并经过全党同志向人民作广泛的解释。 

    我们宣传大会的路线,就是要使全党和全国人民建立起一个信心,即革命一定要胜利。首先要使先锋队觉悟,下定决心,不怕牺牲,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但这还不够,还必须使全国广大人民群众觉悟,甘心情愿和我们一起奋斗,去争取胜利。要使全国人民有这样的信心:中国是中国人民的,不是反动派的。中国古代有个寓言,叫做“愚公移山”。说的是古代有一位老人,住在华北,名叫北山愚公。他的家门南面有两座大山挡住他家的出路,一座叫做太行山,一座叫做王屋山。愚公下决心率领他的儿子们要用锄头挖去这两座大山。有个老头子名叫智叟的看了发笑,说是你们这样干未免太愚蠢了,你们父子数人要挖掉这样两座大山是完全不可能的。愚公回答说:我死了以后有我的儿子,儿子死了,又有孙子,子子孙孙是没有穷尽的。这两座山虽然很高,却是不会再增高了,挖一点就会少一点,为什么挖不平呢?愚公批驳了智叟的错误思想,毫不动摇,每天挖山不止。这件事感动了上帝,他就派了两个神仙下凡,把两座山背走了〔2〕。现在也有两座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大山,一座叫做帝国主义,一座叫做封建主义。中国共产党早就下了决心,要挖掉这两座山。我们一定要坚持下去,一定要不断地工作,我们也会感动上帝的。这个上帝不是别人,就是全中国的人民大众。全国人民大众一齐起来和我们一道挖这两座山,有什么挖不平呢? 

    昨天有两个美国人要回美国去,我对他们讲了,美国政府要破坏我们,这是不允许的。我们反对美国政府扶蒋反共的政策。但是我们第一要把美国人民和他们的政府相区别,第二要把美国政府中决定政策的人们和下面的普通工作人员相区别。我对这两个美国人说:告诉你们美国政府中决定政策的人们,我们解放区禁止你们到那里去,因为你们的政策是扶蒋反共,我们不放心。假如你们是为了打日本,要到解放区是可以去的,但要订一个条约。倘若你们偷偷摸摸到处乱跑,那是不许可的。赫尔利已经公开宣言不同中国共产党合作〔3〕,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到我们解放区去乱跑呢? 

    美国政府的扶蒋反共政策,说明了美国反动派的猖狂。但是一切中外反动派的阻止中国人民胜利的企图,都是注定要失败的。现在的世界潮流,民主是主流,反民主的反动只是一股逆流。目前反动的逆流企图压倒民族独立和人民民主的主流,但反动的逆流终究不会变为主流。现在依然如斯大林很早就说过的一样,旧世界有三个大矛盾:第一个是帝国主义国家中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第二个是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第三个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和帝国主义宗主国之间的矛盾〔4〕。这三种矛盾不但依然存在,而且发展得更尖锐了,更扩大了。由于这些矛盾的存在和发展,所以虽有反苏反共反民主的逆流存在,但是这种反动逆流总有一天会要被克服下去。 

    现在中国正在开着两个大会,一个是国民党的第六次代表大会,一个是共产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两个大会有完全不同的目的:一个要消灭共产党和中国民主势力,把中国引向黑暗;一个要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和它的走狗中国封建势力,建设一个新民主主义的中国,把中国引向光明。这两条路线在互相斗争着。我们坚决相信,中国人民将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大会的路线的领导之下,得到完全的胜利,而国民党的反革命路线必然要失败。 

    注释 

    〔1〕指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毛泽东同志所作的政治报告,朱德同志所作的军事报告和刘少奇同志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 

    〔2〕愚公移山的故事,见《列子》《汤问》篇:“太行、王屋二山,方七百里,高万仞。本在冀州之南,河阳之北。北山愚公者,年且九十,面山而居。惩山北之塞,出入之迂也,聚室而谋日:吾与汝毕力平险,指通豫南,达于汉阴,可乎?杂然相许。其妻献疑日:以君之力,曾不能损魁父之丘,如太行王屋何?且焉置土石?杂日:投诸渤海之尾,隐土之北。遂率子孙荷担者三夫,叩石垦壤,箕畚运于渤海之尾。邻人京城氏之孀妻,有遗男,始龀,跳往助之。寒暑易节,始一反焉。河曲智叟,笑而止之,日:甚矣,汝之不惠。以残年馀力,曾不能毁山之一毛,其如土石何?北山愚公长息日:汝心之固,固不可彻,曾不若孀妻弱子。虽我之死,有子存焉;子又生孙,孙又生子;子又有子,子又有孙。子子孙孙,无穷匮也,而山不加增,何苦而不平?河曲智叟亡以应。操蛇之神闻之,惧其不已也,告之于帝。帝感其诚,命夸娥氏二子负二山,一厝朔东,一厝雍南。自此,冀之南,汉之阴,无陇断焉。” 

    〔3〕赫尔利,美国共和党的反动政客之一。他在一九四四年底任美国驻中国大使,因支持蒋介石的反共政策而受到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于一九四五年十一月被迫宣布离职。赫尔利公开宣言不同中国共产党合作,是指一九四五年四月二日他在华盛顿国务院记者招待会上的谈话,详见本书《赫尔利和蒋介石的双簧已经破产》一文。 

    〔4〕见斯大林《论列宁主义基础》第一部分《列宁主义的历史根源》。 

    摘自《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049-1052页 

 

 

 

 

总 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是它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它在现阶段为实现中国的新民主主义制度而奋斗,它的最终目的,是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制度。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反对任何教条主义的或经验主义的偏向。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批判地接收中国的与外国的历史遗产,反对任何唯心主义的或机械唯物主义的世界观。 

    由于中国现时的社会,除了新民主主义的解放区外,还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社会,由于现时中国革命的动力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及其他民主分子,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强大存在,并由于现时的国际条件,便规定了中国革命在目前阶段是新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革命,即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这个革命有国内外广泛的同盟军。因此,中国共产党在目前阶段的任务是:对内,组织与团结中国的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知识界和一切反帝反封建人们以及国内各少数民族同自己一道,对外,联合全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人民及一切以平等待我之民族,为解除外国帝国主义对于中国民族的侵略,为肃清本国封建主义对于中国人民大众的压迫,为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与富强的各革命阶级联盟与各民族自由联合的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而奋斗,为实现世界的和平与进步而奋斗。 

    在将来阶段,在中国民族革命与民主革命得到彻底胜利后,中国共产党的任务是: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与中国人民的意愿,经过必要步骤,为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制度而奋斗。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又是一个土地广大人口众多并且还不统一的国家,一方面,人民大众特别是工人、农民群众有英勇斗争的革命传统;另一方面,革命道路上的阻力特别强大,这就规定了中国革命的不平衡性,并由此产生了革命的长期性,革命斗争的复杂性,武装斗争在极长时期内成为中国革命的主要形式,革命在主要城市胜利以前强固的农村革命根据地之重要性,党在一切人民群众中进行长期忍耐工作的必要性 。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是十分勇敢,十分有经验,十分机敏,在中国革命的长远道路上,根据中国革命的这些特点,放手动员与组织千百万群众,战胜一切阻难,绕过一切暗礁,以奔赴自己的目标,并不断锻炼自己的队伍。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中,必须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切革命的群众组织及革命的国家组织之中坚。中国共产党对于从内部或外部来破坏工人阶级统一、破坏各革命阶段联盟以及破坏其他革命事业的一切活动,必须进行严正的斗争。 

    中国共产党必须用不调和的但是适当的斗争对待内部的机会主义者、投降主义者、冒险主义者,并将其中坚持错误的人清除出党,以保持自己队伍的统一。 

    中国共产党应该不掩盖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中国共产党应该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经常检讨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来教育自己的党员和干部,并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中国共产党反对那种自高自大、害怕承认自己错误、害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绪。 

    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精神,必须与工人群众、农民群众及其他革命人民建立广泛的联系。并经常注意巩固与扩大这种联系。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理解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用心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了解他们的需要,并帮助他们组织起来,为实现他们的需要而斗争。每一个党员都必须决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同时以革命精神不疲倦地去教育人民群众,启发与提高人民群众的党悟。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警戒自己脱离人民群众的危险性,必须经常注意防止和清洗自己内部的尾巴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与军阀主义等脱离群众的错误倾向。 

    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在于自己的坚强团结、意志统一、行动一致。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 

    中国共产党要求自己的每一个党员,积极地自我牺牲地进行工作,以实现党的纲领和党的一切决议,达到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彻底解放。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凡承认本党纲领和党章、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服从党的决议、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凡党员均有下列义务: 

    (一)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 

    (二)严格地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 

    (三)为人民群众服务,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 

    (四)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 

    第三条凡党员均有下列权利: 

    (一)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 

    (二)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 

    (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 

    第四条 年满十八岁者,方得被接收为党员。 

    凡新党员入党,均须依照下列规定,个别地履行入党手续,方能认为有效: 

    (甲)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革命士兵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六个月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乙)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一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一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甲乙两项所规定之介绍人的资格及新党员的候补期,在革命新发展地区,得由党的中共中央代表机关或省委区党委规定临时办法变通办理之。 

    (丙)除甲乙两项所举各种成分以外之其他社会成分的人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县委、市委或相当于县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二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丁)凡脱离其他政党加入本党者,如系其他政党之普通党员,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县委或相当于县委之党委的批准,如系其他政党之负责人员,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五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省委或相当于省委之党委的批准(如系其他政党之重要负责人员,则须经中央批准);以上均须经过二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第五条 在特殊情形下,县委以上之党委及相当于县委之党委,有权直接决定个别地接收新党员。 

    第六条 介绍人对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经历,须真实地向党作负责的介绍,并须在介绍前,向被介绍人说明党章及党的纲领与政策。 

    党委在决定和批准新党员入党前,须指定党的工作人员与之进行详细的谈话,并须经过负责的审查。 

    第七条 候补党员候补期的作用,是使候补人接受初步的党的教育,并在工作中保证党的组织考察候补人的政治品质。 

    候补党员的义务和权利,除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外,与正式党员同。 

    第八条 候补党员候补期满,转为正式党员时,须经支部大会的决定,及原批准入党之上级党委或相当的上级党委的批准。 

    候补党员的候补期限,所属党委得决定延长或缩短之。 

    候补党员经过候补期间考察后,被认为不能入党者,得取消其候补党员的资格。 

    第九条 党员的党龄,由候补党员决定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十条党员及候补党员由这一个组织移到另一个组织的工作地区时,即作为后一个组织的党员或候补党员。 

    第十一条 党员及候补党员请求脱党者,须向党的支部正式申请,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二条 凡党员及候补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不参加党的生活,不进行党所分配的工作,又不缴纳党费者,即认为自行脱党,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批准。 

    第十三条 开除党员或候补党员的党籍,须经该党员或候补党员所属之支部党员大会的讨论和决定,并须经上级党委的批准,方能认为有效。 

    支部以之各级党委,在特殊情况下,均得决定开除党员及候补党员的党籍,但均须经上级党委之批准,方能认为有效。 

    第二章 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 

    (三)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 

    (四)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 

    第十五条 党的组织,是按照区或按照生产部门为标准建设起来的。 

    在某一个地区内,管理全区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该地区内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机关。 

    在某一个生产部门内,管理全部门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该部门的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党的组织系统如下: 

    (一)在全中国,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全国代表合议。 

    (二)在省、边区、地方 ,是党的省代表大会,边区代表大会,地方代表大会,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地方委员会,省代表会议,边区代表会议,地方代表会议。 

    (三)在县,是党的县代表大会,县委员会,县代表会议。 

    (四)在城市,是党的市代表大会,市委员会,市代表会议。 

    (五)在城市中或乡村中的区,是党的区代表大会(或区全体党员大会),区委员会,区代表会议。 

    (六)在每一工厂、矿山、农村、企业、街道、连队、机关和学校,是全体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支部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在支部---是全体党员大会,在区、县、市、地方、边区、省---是代表大会,在全党---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各级大会闭会时期由各级大会所选出之党的各级委员会,即为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 

    第十八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凡能进行选举的地方,均须由选举产生之。仅由于环境或条件的限制,不能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时,方得召集代表会议选举之,或由上级组织指定之。 

    第十九条 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铭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 各级党的组织,为了传达与讨论上级组织的重要决定及为了检查工作与布置工作,得召集各种干部会议及活动分子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党的政策及各种问题,在未经决定以前,每个党员在党的组织内及党的会议上,均可自由地切实地进行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一经决议以后,即须服从,并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才能发扬党员的革命积极性、创造性与巩固党的纪律,并使这种纪律成为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纪律,才能使领导机关的领导工作臻于正确,才能建立与巩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但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遵照党内民主原则进行工作时,不能妨害党内的集中原则,不能使正当的有利于集中行动的党内民主被误解为无政府倾向(向党闹独立性和极端民主化)。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党内民主是按照有利于党的事业的方向进行,而不致在紧急情况下松懈党内的战斗意志和与战斗团结,不被可能的暗害分子、反党分子及企图进行小组织活动的人们利用党内民主来进行损害党、分裂党的活动,以及不致被极少数人利用党内极大多数人思想上一时没有准备的状态来达到自己的企图起见,凡关于全国范围或地方范围内的党的政策问题之全般的广泛的检讨与辩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时间上允许,即在客观情况不紧急的条件下;并(二)有党中央或党的地方领导机关的决议;或(三)有过半数之下级组织的提议,或有上级组织的提议。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的组织,必须保证在自己指导下的报纸,宣传中央机关和上级组织的决议与所定的政策。 

    第二十五条 凡关于全国性质的问题,在中央没有发表意见和决定以前,各部分和各地方党的组织及党的负责人,除自行讨论及向中央建议外,均不得自由发布意见和决定。凡关于地方性质的问题,党的地方组织有自主决定之权;但不得和中央及上级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凡新成立之党的组织,须经所属之上级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指导各地方党的工作,中央委员会按情况之需要,在数省或几个边区范围内,得成立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为中央代表机关,由中央指定,并对中央负责。此种中央代表机关,在情况不需要时,得撤销或合并之。 

    第二十八条 为分别进行各项实际工作起见,在党的各级委员会内,按照工作需要,得设立管理党务的、宣传教育的、军事的、经济的、民众运动的各种部门或委员会,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分别进行各项工作。为进行某项临时的、特殊的工作,各级党委得设立临时的工作委员会或部门。 

    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 

    第二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并召集之。在通常情况下,每三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延期或提前召集。 

    如有代表半数党员以上之党的地方组织要求召集全国代表大会时,中央委员会必须召集之。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必须有代表过半数的党员之代表出席时,方能认为有效。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数额及选举方法,由中央决定之。 

    第三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讨论和批准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其他机关的报告。 

    (二)决定和修改党的纲领与党章。 

    (三)决定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的员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选举之。中央委员出缺,由候补中央委员依次递补之。 

    第三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代表本党与其他政党和团体发生关系,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指导其活动,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 

    第三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每半年召集一次 ,但中央政治局得按情况延期或提前召集之。候补中央委员出席全会,有发言权。 

    第三十四条 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与中央书记处,并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 

    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前后两届全体会议期间,党的中央指导机关,指导党的一切工作。 

    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 

    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中央书记处席。 

    中央委员会依工作需要,设组织、宣传等部与军事、党报等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关,分别办理中央各项工作,受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及中央主席之指导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在前后两届全国代表大会期间,中央委员会得召集各地方党委代表举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若干次,讨论并决定当前的党的政策问题。 

    第三十六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省委、边区党委及中央直属之其他各党委的全体委员会议上选举上。代表数额,由中央规定。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须有全国半数以上的省委及边区党委的代表出席。 

    第三十七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有权撤换个别不能履行自己责任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并有权补选部分候补中央委员。但每次撤换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或补选之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均不得超过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及撤换与补选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须经中央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发生效力。 

    经中央委员会批准之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一切党的组织,都必须执行。 

    第四章 党的省及边区之组织 

    第三十九条 党的省或边区代表大会,省委或边区党委,均受中央或中央代表机关之领导。 

    第四十条 省或边区代表大会,由省委或边区党委每二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省委或边区党委,得延期或提前召集。如有该省或该边区半数以上的下级组织之要求,或有中央、中央代表机关的提议,省委或边区党委必须召集之。出席省或边区代表大会之代表数额及选举方法,由省委或边区党委决定,中央或中央代表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省或边区代表大会,听取、讨论和批准省委或边区党委的报告及省或边区其他机关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省或本边区的各种问题与各种工作,选举党的省委员会或边区委员会以及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 

    第四十二条 由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全体会议,选举省委或边区党委的常务委员会及正副书记,进行经常工作。省委或边区党委的书记和党委,须经中央批准。书记须有五年以上党龄的党员充任。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十三条 省委或边区党委,在本省戒边区范围内,执行代表大会及中央机关的决议,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指导党外各种非党组织中党组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在前后两届省或边区代表大会期间,省委或边区党委得召集各地委、县委及其他直属党委的代表,举行省或边区代表会议若干次,讨论并决定该省或该边区范围内当前的各种工作问题。 

    省或边区代表会议,有撤换与补选部分省委或边区党委委员之权;但其数额均不得超过该委员会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四十五条 省或边区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及撤换与补选之委员,须经省或边区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发生效力。 

    第五章 党的地方、县、市及区之组织 

    第四十六条 党之在一个地方、一个县、一个城市、一个区的组织和工作规则,相同于前章党之在一个省或一个边区的组织和工作规则;各属于各该上级组织之领导。 

    第四十六条 党的地方、县、市及区代表大会,每二年召集一次。在两届代表大会之间,均得召集代表会议若干次。 

    第四十八条 地委、县委之全体会议,至少每年召开四次。市委、区委之全体会议,至少每一个月召开一次。 

    地委、县委、市委、区委之委员及正副书记,均须经各该上级组织之批准。地委、县委、市委书记须有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充任。区委书记,须有一年以上党龄之党员充任。在革命新发展地区,此项党龄规定得变通办理,但须得到省委或边区党委之批准。 

    第六章 党的基础组织 

    第四十九条 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支部。在每一个工厂、矿山、农村、企业、街道、连队、机关、学校,等等之内,凡有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的支部组织。党员不到三人者,则加入邻近之党的支部组级。党的支部组织,须经县委或市委之批准。 

    第五十条凡在党员数量比较多的处所,在党的支部委之下,得按自然的、居住的或工作的情况,划分小组。选举组长一人,必要时冉选举副组长一人。凡有党员和候补党员超过五十人之乡村,或超过一百人厂、机关和学校,得成立党的总支部。在总支部下,按居住、车间、部门和班次,成立分支部。分支部享有普通支权利。 

    第五十一条 凡有党员及候补党员超过五百人以上之大乡镇、大工厂、机关和学校,得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允许,得选举党的乡镇、工厂、机关、学校委员会。在委员会之下,按居住、车间、部门和班次,成立党的支部。 

    第五十二条 支部必须使人民群众与党密切结合起来。 

    支部的任务是: 

    (一)在人民群众中进行宣传和组织工作,以实现党的主张和上级组织的各种决议。 

    (二)经常注意并向上级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情绪和要求,关心人民群众之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生活。并组织人民群众来解决他们自己的各种问题。 

    (三)吸收新党员,征收党费,审查与鉴定党员,对党员执行党的纪律。 

    (四)教育党员,组织党员的学习。 

    第五十三条 由支部全体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会,进行经常工作。任期半年至一年。支部委员会人数之多少。由支部之大小来决定,最少者三人,最多者十一人。由委员会选举书记一人,必要时得再选举副书记一人。其他委员的分工,由委员会按照实际需要决定之。 

    在七个党员以下的支部,只选举支部书记一人或正副书记各一人,不设支委。 

    第七章 党的地下组织 

    第五十四条 凡本党不能合法存在与活动的地区之党的地下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由中央根据党章通过特别的决议规定之。本党章各条所规定之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凡不适用于党的地下组织者,均得变通办理之。 

    第五十五条 党的地下组织,在接收党员时,须经更慎重的考察。新党员入党时,只履行在秘密环境下所能允许的手续。 

    第八章 党的监督机关 

    第五十六条党的中央委员会认 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之。 

    第五十八条 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 

    第五十九条 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九章 党外组织中的党组 

    第六十条 在政府、工会、农会、合作社及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凡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是在各该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指导党员为加强党的影响,实现党的政策而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党组设书记一人,党员人数超过十人之党组,设党组干事会,担负经常工作。党组干事会及书记,由所属党委指定之。 

    第六十二条 各级非党组织中之党组,服从各该级党的委员会之领导,员会之领导,并执行其决议。各级党委的会议,得吸收重要党组的负责人参加。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凡在工作中,表现自己是完全忠于党与人民的事业,是遵守党和革命政府纪律的模范,在实现党的纲领、党的政策和中央及上级组织的决议中富于创造性,出色地完成党的任务,取得人民群众真诚拥护的党员与党的组织,得给予奖励。 

    第六十四条 凡不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及违犯党章、党纪者,各级党的组织,按照具体情况,得以下列方法给予处分: 

    (一)对于整个组织的处分是:指责;部分改组其领导机关;撤消其领导机关并指定其临时的领导机关;解散整个组织,并进行党员的重新登记。 

    (二)对于党员个人的处分是:当面的劝告或警告;当众的劝告或警告上撤消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六十五条 党的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如有严重地破坏党纪的行为,中央委员会有权开除其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直至开除其党籍,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中央委员之赞成,方能认为有效。 

    第六十六条 对党的组织及党员个人给予处分,须将处分的理由通知被处分者。凡被处分后不服者,均可进行辩护,并可要求复议及向上级机关申诉。各级党委对于任何党员的申诉书,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六十七条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的组织,在决定和批准关于党员党籍问题时,应保持高度的慎重,仔细听取本人的申诉和分析其犯错误时的情况。 

    第六十八条党对党员一切奖励与处分的积极目的,是教育党员与人民群众,并教育受奖励者与受处分者本人;既不是提倡党内的风头主义,也不是实行党内的惩办主义。党对成绩优异的同志给予奖励,是为着建立党内的优良作风,确立党员的模范标准;党对犯错误同志给予批评或处分,是为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十章 经费 

    第六十九条 党的经费,由党员缴纳的党费、党所经营的各种生产和企业的收入与党外捐助等方法筹集之。 

    第七十条 各地党员及候补党员应缴党费数额,由各省委、边区党委或其他相当的党委规定实行之。 

    (原载刘少奇:《论党》) 

 

 

 

 

同志们!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今天开幕了。 

    我们这个大会有什么重要意义呢?我们应该讲,我们这次大会是关系全中国四亿五千万人民命运的一次大会。中国之命运有两种:一种是有人已经写了书的〔1〕,我们这个大会是代表另一种中国之命运,我们也要写一本书出来〔2〕。我们这个大会要打倒日本帝国主义,把全中国人民解放出来。这个大会是一个打败日本侵略者、建设新中国的大会,是一个团结全中国人民、团结全世界人民、争取最后胜利的大会。 

    现在的时机很好。在欧洲,希特勒快要被打倒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主要的一部分是在西方,那里的战争很快就要胜利了,这是苏联红军努力的结果。现在柏林已经听到红军的炮声,大概在不久就会打下来。在东方,打倒日本帝国主义的战争也接近着胜利的时节。我们的大会是处在反法西斯战争最后胜利的前夜。 

    在中国人民面前摆着两条路,光明的路和黑暗的路。有两种中国之命运,光明的中国之命运和黑暗的中国之命运。现在日本帝国主义还没有被打败。即使把日本帝国主义打败了,也还是有这样两个前途。或者是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富强的中国,就是说,光明的中国,中国人民得到解放的新中国;或者是另一个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分裂的、贫弱的中国,就是说,一个老中国。一个新中国还是一个老中国,两个前途,仍然存在于中国人民的面前,存在于中国共产党的面前,存在于我们这次代表大会的面前。 

    既然日本现在还没有被打败,既然打败日本之后,还是存在着两个前途,那末,我们的工作应当怎样做呢?我们的任务是什么呢?我们的任务不是别的,就是放手发动群众,壮大人民力量,团结全国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在我们党领导之下,为着打败日本侵略者,建设一个光明的新中国,建设一个独立的、自由的、民主的、统一的、富强的新中国而奋斗。我们应当用全力去争取光明的前途和光明的命运,反对另外一种黑暗的前途和黑暗的命运。我们的任务就是这一个!这就是我们大会的任务,这就是我们全党的任务,这就是全中国人民的任务。 

    我们的希望能不能实现?我们认为是能够实现的。这个可能性是存在的,因为我们现在已经具备了这样几个条件: 

    第一,有一个经验丰富和集合了一百二十一万党员的强大的中国共产党; 

    第二,有一个强大的解放区,这个解放区包括九千五百五十万人口,九十一万军队,二百二十万民兵; 

    第三,有全国广大人民的援助; 

    第四,有全世界各国人民特别是苏联的援助。 

    一个强大的中国共产党,一个强大的解放区,全国人民的援助,国际人民的援助,在这些条件下,我们的希望能不能实现呢?我们认为是能够实现的。这些条件,在中国是从来没有过的。多少年来虽然有了一些条件,但是没有现在这样完备。中国共产党从来没有现在这样强大过,革命根据地从来没有现在这样多的人口和这样大的军队,中国共产党在日本和国民党区域的人民中的威信也以现在为最高,苏联和各国人民的革命力量现在也是最大的。在这些条件下,打败侵略者,建设新中国,应当说是完全可能的。 

    我们需要一个正确的政策。这个政策的基本点,就是放手发动群众,壮大人民的力量,在我们党领导之下,打败侵略者,建设新中国。 

    中国共产党从一九二一年产生以来,已经二十四年了,其间经过了北伐战争、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这样三个英勇奋斗的历史时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到了现在,我们的党已经成了中国人民抗日救国的重心,已经成了中国人民解放的重心,已经成了打败侵略者、建设新中国的重心。中国的重心不在任何别的方面,而在我们这一方面。 

    我们应该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全心全意地为中国人民服务,在现时,为着团结全国人民战胜日本侵略者,在将来,为着团结全国人民建设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只要我们能够这样做,只要我们有正确的政策,只要我们一致努力,我们的任务是必能完成的。 

    打倒日本帝国主义! 

    中国人民解放万岁! 

    中国共产党万岁! 

    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万岁! 

    注释 

    〔1〕指蒋介石一九四三年所发表的《中国之命运》一书。 

    〔2〕指毛泽东同志准备在这次大会上要作的《论联合政府》的报告。 

    摘自《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74-9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