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周恩来在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组织问题的报告。报告指出:自从国民党右派蒋介石、汪精卫背叛革命至今,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被害约3 1 万至3 4 万人,工会、农会和其他群众团体遭受严重摧残。但中国革命并没有屈服于白色恐怖,中国共产党进行了英勇的反抗,并把力量重新集合起来。报告指出目前党的组织工作还存在着不足:(一)党的无产阶级基础削弱;(二)支部生活不健全;(三)组织上存在着命令主义、盲动主义、极端民主化、惩办主义和反知识分子等倾向;(四)不注意执行保密制度;(五)命令群众而不是说服群众,党代替了工会、农会。为克服这些不足,报告指出今后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任务是:巩固党的政治影响,建立和发展工农的革命组织;使党真正成为群众的、战斗的、革命的党。 

 

 

 

 

中共六届一中全会 

    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28年7月19日在苏联莫斯科克里姆林宫举行。出席会议的有中央委员12人,候补中央委员11人。参加会议的还有共产国际代表布哈林、米夫等。 

    会议选举出中央政治局的组成人员,其中中央政治局委员7名、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7名、政治局常委5名、政治局常务候补委员3名。向忠发为党的主席,周恩来任秘书长兼组织部长,苏兆征任工委书记,李立三任农委书记,张金保任妇委书记。会议选举瞿秋白、张国焘为中国共产党驻共产国际的代表。 

    中共六届二中全会 

    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1929年6月25日─30日在上海召开。超过半数的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出席了会议,另有6人列席了会议。 

    全会听取了关于政治、组织、农民、土地问题等方面的报告。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的决议》、《政治决议案》、《组织问题决议案》、《宣传工作决议案》、《职工运动决议案》、《告红军将领士兵同志书》、《关于德国及其他各国党内右倾派别的决议》、《告柏林无产阶级书》、《致在狱同志及死难同志与在狱家属书》及《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宣言》等文件。 

    全会总结和检查了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的工作,肯定了六大路线的正确,根据党的总路线和当时的政治局势,确定了以后斗争的路线和策略,提出了加强反帝反军阀斗争,继续深入土地革命,开展游击战争,扩大苏维埃区域,建立和扩大红军等15项政治任务。 

    全会批准了中央政治局开除王藻文中央委员和开除王仲一候补中央委员的决定。补选恽代英等为中央委员。 

    中共六届三中全会(扩大) 

    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三次全体会议于1930年9月24日─28日在上海召开。出席会议的有中央委员10人,候补中央委员4人,中央审查委员和候补审查委员各1人,北方局、南方局、长江局、满州省委、江南省委、共青团及全总党团等的代表20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瞿秋白主持。全会批评了以李立三为代表的“左”倾错误,基本上结束了李立三“左”倾冒险主义错误对全党的统治。会议通过了《关于政治状况和党的总任务决议案》、《对于中央政治报告的决议》、《组织问题决议案》、《职工运动决议案》等,发出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为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告民众书》、《致苏联共产党中央贺电》、《致德国共产党贺电》、《告青年团书》、《告同志书》等。会议还宣读了《共产国际远东局的代表给第三次全会的信》。 

    会议决定成立苏区中央局,补选了中央委员7人,候补中央委员8人,中央审查委员2人,改选了中央政治局。改选后的中央政治局有正式委员7人,候补委员7人。 

    中共六届四中全会(扩大) 

    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四次全体会议于1931年1月7日在上海召开。出席会议的除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22人外,还有全总、海总、铁总党团和团中央等单位15人。 

    这次全会是由共产国际代表米夫一手策划的,意在扶植王明(陈绍禹)等人上台。会议从头至尾都充满着激烈的斗争。王明在会上概述了会前他根据国际文件写成的题为《两条路线》(即后来更名为《为中共更加布尔塞维克化而斗争》)的小册子的观点,指责李立三的错误是在“左”的词句掩盖下的“右倾机会主义”,指责三中全会对立三路线未加以丝毫的揭破和打击,在主要问题上继续着立三路线。文章提出了一系列比李立三的冒险主义还要“左”的错误观点。在米夫的支持下,王明等通过这次全会取得了在中共中央的领导地位,开始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左”倾错误对党的第三次领导,发展了宗派主义的过火斗争和打击政策。 

    全会通过了《中共四中全会决议案》、《中国共产党中央四中扩大会告中国工农红军书》、 《中国共产党中央四中扩大会告在狱革命战士书》等文件。 

    全会撤销了李维汉、贺昌2人的中央委员职务;补选韩连会、王尽仁等9人为中央委员;撤销了瞿秋白、李维汉、李立三3人的政治局委员职务;改选了中央政治局,选举出周恩来等9人为政治局委员,毛泽东等7人为政治局候补委员,向忠发、周恩来、张国焘3人为政治局常委,向忠发任总书记。 

    中共六届五中全会 

    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34年1月15日─18日在江西瑞金召开。出席会议的有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和一些省的代表。 

    博古主持会议,并作了《目前的形势与党的任务》的报告,陈云作了《国民党区域中的工人经济斗争与工会工作》的报告,张闻天作了《中国苏维埃运动与它的任务》的报告。全会全面肯定了四中全会以来的“左”倾错误路线,并通过了一系列“左”倾错误理论和政策,使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冒险主义错误发展到了顶点,最终导致了中央革命根据地第五次反“围剿”的失败。 

    全会通过了《中共五中全会政治决议案》、《五中全会关于白色区域中经济斗争与工会工作的决议》、《五中全会给二次全苏大会党团的指令》,及《致联共十七次代表大会电》、《致德国共产党电》、《致在狱同志电》、《致工农红军电》等文件。 

    全会增选了王稼祥、凯丰(何克全)为中央委员,增选彭德怀、杨尚昆、李富春、李维汉、孔原为候补中央委员;改选了中央政治局,毛泽东等11人为政治局委员,刘少奇等5人为政治局候补委员。全会决定设立中央书记处(又称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博古、张闻天、周恩来、项英为书记处书记,博古任总书记。选举了中央党务委员会,李维汉任书记。 

    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扩大) 

    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六次全体会议于1938年9月29日—11月6日在延安桥儿沟召开。出席会议的有中央政治局委员12人、中央委员5人,还有党中央各部门和全国各地区的负责人38人。 

    1937年11月底,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共产国际执委、主席团委员和候补书记王明被派回国。由于他不了解中国抗战的实际形势,被抗战爆发后,蒋介石采取的某些进步措施,以及当时在实力上蒋介石较强,红军数量较少等现象所迷惑,再加上他一贯具有严重的教条主义,存在着把共产国际指示神圣化的倾向,因此很快就陷入了右倾投降主义的误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给中国的抗战事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这种右的倾向违反独立自主原则,实际上不利于保持国共两党合作的统一战线,党的各级组织为克服这种倾向并防止其蔓延,进行了必要而有效的斗争,从而把王明右倾投降主义的影响局限在局部的范围内,并较快地加以克服。为了总结抗战以来的经验教训,确定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新阶段的基本方针和任务,并把全党的认识统一到正确的思想上来,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会上,王稼祥传达了共产国际的指示和季米特洛夫的意见。毛泽东代表中央政治局作了《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代表中央作了总结报告(《战争和战略问题》和《统一战线中的独立自主问题》是总结报告中的两部分);张闻天作了《关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党的组织问题》的报告;周恩来作了中央代表团工作报告;朱德作了八路军工作报告;项英作了新四军工作报告;陈云作了青年工作报告;刘少奇作了关于党规党法的报告。全会批准了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央政治局的路线,基本上克服了抗战初期王明的右倾投降主义错误,统一了全党的思想,从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为实现党对抗日战争的领导奠定了基础。 

    全会通过了《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政治决议案》,《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召集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致各国共产党、致八路军和新四军全体指战员、致东北义勇军及东北同胞电,《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告全国同胞、国共两党同志书》等文件。 

    会议再次强调中国共产党必须独立自主地领导人民进行抗日战争。批判了党内在统一战线问题上存在的关门主义和投降主义两种错误偏向。大会尤其批判了“一切经过统一战线”、“一切服从统一战线”的右倾投降主义主张,强调正确的统战方针应该是既统一又独立。毛泽东指出,虽然在抗战时期民族矛盾是主要矛盾,但是阶级矛盾并没有消失或减少。同时,必须看出,没有民主、民生问题(属于阶级斗争的范围)的适当解决,也就不能实行广泛的人民的动员以战胜日本帝国主义。大会重申,党应该把主要工作放在战区和敌后,独立自主地放手组织人民抗日武装斗争的方针。抗战时期党以主要力量在敌后开展独立自主的游击战争,建设抗日民主根据地,这实际上是中国革命在民族战争的条件下继续走乡村包围城市的道路。这次全会号召全党同志必须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善于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真理和国际经验应用于中国的具体环境,反对教条主义,废止洋八股,提倡新鲜活泼的、为中国老百姓所喜闻乐见的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 

    全会决定撤销长江局,设立南方局和中原局,由周恩来任南方局书记,董必武任副书记;刘少奇任中原局书记。结束了王明对华中地区的错误领导。 

    在当时的情况下,还没有条件召开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起了重大的历史作用。这次全会正确地分析了抗日战争的形势,规定了党在相持阶段的任务,为实现党对抗日战争的领导进行了全面的战略规划。这次全会基本上克服了王明的右倾错误,再次强调中国共产党必须独立自主地领导人民进行抗日战争,从而使全党统一于中央正确路线的指导之下,推动了各方面工作的发展。这次大会还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革命相结合的原则,肯定了毛泽东在全党的领导地位,从而在党的历史上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中共六届七中全会 

    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于1944年5月21日—1945年4月20日在延安杨家岭召开。出席会议的有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17人,各中央局、分局和其他方面的负责人12人。会议选举毛泽东、朱德、刘少奇、任弼时、周恩来5同志组成大会主席团,毛泽东为中央委员会主席和六届七中全会主席团主席。会议期间由主席团处理党中央的日常工作,政治局及书记处暂时停止行使职权。 

    在历时11个月的会议期间,先后召开了8次全体会议。毛泽东代表政治局作了工作报告,周恩来作了关于重庆谈判的情况报告。全会讨论并通过了毛泽东起草的《中央关于城市工作的指示》,通过了党的七大主席团、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和会议日程,以及准备向党的七大作的政治报告、军事报告和准备提交党的七大讨论的党章草案。1945年4月20日全会通过了党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党在历史上的若干问题,特别是对以王明为代表、以教条主义为特征的“左”倾错误作了详细结论;肯定了党的六届三中全会及其后的中央对于停止当时党内存在的“左”倾冒险主义错误所起的积极作用;肯定了刘少奇在白区工作的正确路线;指出了党的六届四中全会、六届五中全会的错误;高度评价了毛泽东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方法来解决中国革命问题的杰出贡献,指出在全党确立毛泽东领导地位的重大意义。对于1937年以后抗日战争时期党内的若干历史问题,全会认为“因为抗日阶段尚未结束,留待将来做结论是适当的”。 

    会议确定城市工作委员会由14人组成,彭真为主任。 

 

 

 

 

1928年7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莫斯科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包括苏兆征、项英、周恩来、向忠发、瞿秋白、蔡和森、张国焘7名正式委员和关向应、李立三、罗登贤、彭湃、杨殷、卢福坦、徐锡根7 名候补委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苏兆征、向忠发、项英、周恩来、蔡和森5名正式委员和李立三、徐锡根、杨殷3名候补委员共8人组成。向忠发任中共中央政治局主席兼中央常委主席。20日,召开了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中央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常委的分工。周恩来任常委秘书长兼组织部长,蔡和森任宣传部长,杨殷任军事部长,苏兆征任工委书记,李立三任农委书记,张金保任妇委书记。这次中共中央组织机构和领导成员变化的一个明显特征是高级领导成员的工人成分增加。

 

 

 

 

六大通过的政治决议案提出了中国革命的十大政纲:一、推翻帝国主义的统治。二、没收外国资本的企业和银行。三、统一中国,承认民族自决权。四、推翻军阀国民党的政府。五、建立工农兵代表(苏维埃)政府。六、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增加工资、失业救济与社会保险等。七、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耕地归农民。八、改善兵士生活,发给兵士土地和工作。九、取消一切政府军阀地方的捐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十、联合世界无产阶级和苏联。六大认为,这十大政纲,就是中国共产党现在争取群众,准备武装暴动,以推翻豪绅资产阶级政权的主要口号。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 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党员一人之介绍,经过支部干事会之审查,支部会议之通过,市委员会或县委员会之批准,始得为本党正式党员或候补党员。 

    第三条 候补党员候补期:劳动者(工人,农民,手工工人,店员,士兵等)无候补期;非劳动者(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等)之候补期三个月;但市委员会或县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 

    第四条 候补党员参加支部会议时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遇必要时得由市或县委员会决定允许其参加市或县党员大会;但无表决权。 

    第五条 凡经中央委员会或省委员会直接承认之党员,当通告该党所在地之市或县委员会,非劳动者亦须经过候补期。 

    第六条 凡党员移转国外,须得中央之同意及第三国际之介绍,始得为所在国共产党党员。 

    第七条 凡已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经中央审查后得为本党正式党员。 

    第八条 党员年龄须在十八岁以上,凡年龄在二十岁以内而以内而愿入党者,必须经过青年团;但青年军人不在此例。 

    第九条 党员由一地党部转到另一地党部,须在该地党部登记成为该地党员。凡党员在省内移转须得省委员会同意;省外的移转须得中央的同意;但遇有特别情形(如在秘密工作情形之下)得酌量通融。 

    第十条 党员自愿出党须经过所在地之市或县委员会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有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犯时由市或县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 

    第十一条 凡开除党员须经隶属之支部大会及省监察委员会决议及得省委员会之批准方能生效,并将其开除的理由刊布在党的刊物;在省委未批准以前得停止其一切权利及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这一区域内党的最高机关,管理这一区域内党的部分组织。 

    党部之执行机关概以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上级机关批准为原则;但特殊情形之下,上级机关得指定之。 

    第十四条 地方党部对于地方部分的问题有自行解决的权利。 

    第十五条 各级党部最高的机关为:全体党员大会及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全体党员大会及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委员会。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为该级党部最高权力机关,执行并指导党务及政策。 

    第十七条 党的组织系统为: 

    全国---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 

    省---省代表大会---省委员会 

    市或县---市或县代表大会---市或县委员会 

    区---区代表大会---区委员会 

    生产单位---支部党员全体大会---支部干事会 

    第十八条 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报告及提议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有所命令及指导均按照党的系统手续。 

    第十九条 为党的各种专门工作各级党部得设立各部管理之(如组织部,宣传部,妇女部等等)各级党部之下的各部隶属于各级党部。各级党部之下的各部组织制度均须得中央之命令或同意。 

    第二十条 区委员会之下的党部须得区委员会之批准与市或县委员会的追认;市或县委员会之下的党部须得市或县委员会之批准;省委员会之下的党部须得省委员会之批准;省委员会之组织须得中央委员会的批准。 

    各级党部之执行机关(自省委至支分部干事会或书记)之选定及撤换须得上级机关之批准。 

    第三章 党的中央机关 

    第二十一条 党的最高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一次;中央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党员及三分之一省的党部之请求得召集全国临时代表大会;中央已经决定或三分之一的党员及三分之一省的党部请求之临时代表大会中央须在两个月内实现之。全国党的代表大会之召集与大会之议事日程,中央委员会须在大会前一个半月公布;全国代表大会须有代表全国党员之过半数方为合法,代表人数百分率由中央委员会规定之。 

    第二十二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工作为: 

    1 .讨论与批准中央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其他中央各部工作的报告。 

    2 .审查与修改党纲及党章。 

    3 .决定一切重要问题政策的方针。 

    4 . 改选中央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及其他等等。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及中央监察委员会人数由大会规定,遇中央执行委员或中央监察委员离职时由候补委员按次递补。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得代表党与其他政党及机关发生关系;得组织党的各种机关并指导其行动;得指导与监督中央机关报并指定党的机关报的主任;得分配党的人才及支配党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经过党团指示政府及其他社会团体之工作方针。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每三个月召集一次;遇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中央委员会议或扩大中央委员会议。候补中央委员得参加中央委员会议及扩大中央委员会议,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但中央委员缺席时,候补委员临时依次递补,则取得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及中央正式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并选正式中央执行委员若干人为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候补政治局委员参加政治局会议时,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正式政治局委员离职时候补政治局委员依次递补。全体中央委员会议得改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组织中央常务委员会(SECRETARIAT)处理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至少每两月须给省委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工作书面的报告。 

    第四章 省的组织 

    第二十九条 各省有两个市或县委员会以上,中央委员会认为有组织省委员会之必要时,即派员到该省召集省代表大会,由该代表大会选举省委员会(简称省委)。 

    第三十条 省委员会正式委员人数及候补委员人数由省代表大会决定;但须得中央委员会之同意。如正式委员缺席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 

    第三十一条 省之范围由中央委员会规定并得随时变更之。 

    第三十二条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委托一个市委员会暂代省委员会之职权。 

    第三十三条凡不能成立省委员会之党部,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其附属于邻近之省委员会或直接隶属于中央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省委员会可推举省委员若干人组织常务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省委员会得指导省委之下各种机关;得指导与监督省委机关报及指定省委机关报主任;得分配工作人才;得分配省委经费;得经过党团指导省政府及其他社会团体之工作方针。 

    第三十六条省委员会每六个月召集一次省代表大会报告省委员会工作,及改选省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省委员会每月须向中央委员会作省委员会及县或市委员会工作书面的报告。 

    第五章市及县的组织 

    第三十八 条各市或县有两个区委员会以上或有五个支部以上经省委员会之认可,并派员至该市或县召集市或县代表大会,由该代表大会选举市或县委员会(简称市或县委)。 

    第三十九条市或县委员会均隶属省委员会。 

    第四十条省委员会所在之市,该市不另组织市委员会,该市之区委员会,直接隶属于省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市或县委员会正式委员人数及候补委员人数由市或县代表大会决定,但须得省委员会之同意,正式委员缺席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 

    第四十二条 凡不能成立市或县委员会之地,该市或县之党部则由省委员会决定隶属于邻近之市或县委员会或直接隶属于省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市或县委员会可互推委员三人至五人组织常务委员会,处决临时事务。 

    第四十四条 市及县委员会得指导市或县执行委员会下之各种机关;得指导与监督市或县机关报;得指定市或县委员会机关报主任;得经过党团指示市或县政府及社会团体之工作方针;得分配工作人才及支部市或县委员会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 市及县委员会每三个月召集市或县代表大会或全体党员大会一次,报告市或县委员会工作及改选市或县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市或县的划分,由省执行委员决定之。 

    第六章 区的组织 

    第四十七条 凡在一区内有两个支部以上,市或县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派员赴该区召集党员大会,由该大会选举区委员会(简称区委)。 

    第四十八条 区委员会人数,由党员大会决定之;但须经市或县委员会之同意。 

    第四十九条 凡不能成立区委员会区域内之支部,由区委员会或市或县委员会,决定其附属邻近之区委员会,或直接隶属于市或县委员会。 

    第五十条 区之划分,由市或县委员会决定之。 

    第五十一条 区委员会每三个月改选一次。 

    第七章 党的支部 

    第五十二条 支部是党的基本组织,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农村,各兵营,各学校,各街道及其各机关内或附近,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支部但须得区或县委员会之批准。 

    第五十三条 支部是党与群众直接发生关系的组织,支部的任务是: 

    (一)积极在各该工厂等之内活动,领导该处群众之日常斗争,扩大党的影响; 

    (二)实行党的口号与决议于群众中; 

    (三)吸收新的党员; 

    (四)服从地方党部从事组织与宣传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地方政治经济的斗争; 

    (六)尽可能讨论党的重要问题。 

    第五十四条 每一个支部公推书记一人,或公推三人组织支部干事会,隶属于区委员会,无区委员会之地,则直接隶属于县或市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在多量党员产业生产部门中,可组织支分部,支分部亦可组织干事会,不能组织支分部之党员多的支部,得组织小组,支分部下亦得组织小组,小组公推小组组长一人,直隶属于支部干事会,或支分部干事会。 

    第五十六条 党员不满三人之处,则设一通讯员,属于最近之区委员会,或市县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支部干事会议,每两星期中,至少召集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报告支部干事会的工作,及讨论支部所在之机关或区域内的一切实际政治及经济斗争的问题。 

    第五十八条 支部干事会每三个月改选一次。 

    第五十九条 军队中支部,直归军事部管理,关于政治宣传及教育训练工作,则由宣传部及组织部经过军事部执行之。 

    第六十条 支部书记之撤换,须经过支部全体党员大会之通过及得区或县市委员会之同意。 

    第八章 监察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 

    第六十三条 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 

    第六十四条 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 

    第九章 纪律 

    第六十五条 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党部机关之决议,应当敏捷的与正确的执行之,但对于党内一切争论问题,在未解决以前,完全自由讨论之。 

    第六十六条 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即认为违背党的共同意志而处罚之。处罚之方式如下: 

    A . 对于整个的党部则加以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 

    B . 对党员个人,则加以警告,在党内公开的警告,临时取消其党的,国民党的,国民政府的及其他的工作。留党察看,及开除党籍。 

    第六十七条 党的一切决议取决于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党员及下级机关对于上级机关决议不同意时,得各该党部过半数党员的同意,得对于上级机关提出抗议,但在抗议时期内,未解决以前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 

    第六十八条 党员不经党的许可,不得加入一切政治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得党的许可,应正式宣告脱离。 

    第六十九条 党员未得党的同意,不得任国家机关内任何的职务。 

    第七十条 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须经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审查之。 

    第十章 党团 

    第七十一条 在所有一切非党群众会议,及执行的机关(国民党国民政府工会农协会等等)中,有党员三人以上,均须组织党团,党团的目的,是在各方面加紧党的影响,而实行党的政策于非党的群众中。 

    第七十二条 在党的执行委员会中,讨论与某个党团有关系之问题时,该党团得派代表参加讨论。但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 

    第七十三条 为实行党团的日常工作,当指定党团干事会或党团书记处理党团的日常事务。 

    第七十四条 各级党团均隶属各级党的委员会,党团对于党已有决议之各种问题,应严守与正确执行之。党的委员会得添派或撤回党团的分子,但须向党团说明其理由。 

    第七十五条 党团对于其本身之日常问题得自由解决之,党团与党的委员会有不同意见时,党的委员会,应召集党团全体会议重新讨论之。并决定最后的办法,在党团方面对于最后之决定须敏捷执行之。 

    第七十六条 在党团所在之机关或组织中的重要位置的候补人选,党团须与所隶属之党部机关共同商定之。对于工作位置的调换,亦须用上列方法。 

    第七十七条 党团所讨论之事项,有关于含有政治性的问题时,党部机关须派代表参加。 

    第七十八条 在非党群众及组织中,遇有解决重要问题时,党团须在党团会议,或党团干事会中事先讨论与决定。 

    第七十九条 在非党组织中对于每一个问题时决定,当在该非党的组织会议中付表决时,在该会议中之全体党员(即党团分子)如有违犯党的决议,则按党的纪律处罚。 

    第十一章 经费 

    第八十条 本党经费的收入如下列各项: 

    (一)党费 党员每月收入在三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二角。凡无收入,及月薪不满二十元者,得由市或县委斟酌情形核定减免之。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缴一元;六十元以上至八十元者,缴百分之三,八十元以外者特别征收之,失业工人及在狱或在C Y 的党员均免缴党费。 

    (二)党内义务捐,由各地党的委员会酌量地方经费及党员经济力定之。 

    (三)党外协助。 

    第八十一条 军队中党员党费,由所在地军部征收,转交党部会计科。 

    第八十二条 本党一切经费收入, 均由中央委员会支配之。 

    第十二章与青年团的关系 

    第八十三条 青年团中央,应派代表出席党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各级团部亦应派代表参加各级党部机关之常务委员会议,此等团部之出席代表应有 表决 权。 

    第八十四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应派中央委员任青年团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各级青年团执行委员会书记应为当地党的委员会委员。 

    第八十五条 各地党部机关应派代表出席各级团部机关之会议。 

    (根据中国革命博物馆复制本排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