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舜教授走进中科院研究生院

  • 吕笑天 (研究生记者团)
  • 创建于 201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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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舜发表演讲 吕笑天摄
听众提问 吕笑天摄
【新闻网讯 记者吕笑天】12月4日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玉泉路园区阶一3教室座无虚席,中国婚姻法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教授发表了主题为“婚姻、爱情与法”的讲座,现场嘉宾包括人文学院执行院长任定成教授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人文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尹锋林老师。

    此次讲座,李明舜从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形势和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总体评价两方面展开了阐述,深入浅出的为现场听众讲解了婚姻法的相关知识。李明舜引经据典、幽默诙谐、侃侃而谈的讲解深深感染了所有听众,讲座现场气氛活跃,欢笑和掌声不断。

    在讲座的开始,李明舜先谈了他对婚姻和婚姻法的理解与看法,“婚姻关系是一种伦理实体,这种关系首先是一种人身关系,其次才是财产关系。而婚姻法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和幸福,极为重要。”并指出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在谈到我国现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形势时,李明舜首先用六个字进行了概括:“新面貌,新问题。”他指出,建国以来,从50年婚姻法,到80年婚姻法,到2001年的修改,再到目前已有的三条司法解释,我国婚姻法不断完善,打破了过去封建婚姻的制度,努力创建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的新面貌,总体成就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也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包括市场规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渗透、个人主义的过度泛滥和封建主义的死灰复燃。

    在讲到对司法解释三的总体评价时,李明舜从正反两方面进行了分析。对于其亮点,李明舜认为,“它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为法院提供了可执行的标准,因为该条文触及了群众最敏感的利益问题。同时它关注了女性的生育权,并给予一定保障,也对弱势群体给予了关注,保护其权利。”而对于其不足,李明舜指出了它以中立性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必须带有倾斜性保护的婚姻关系、解释有和婚姻法相悖的地方、保护的力度虚实有别、亲子关系上没有妥善处理好“真”与“善”的关系、过分强调法律至上几个方面。他感慨道:“文本的东西和现实东西差距还是很大的,就像有一句唐诗所说,‘草色遥看近却无’啊!”生动形象的比喻引发了场上的阵阵掌声。

    “过分注意与国际接轨,而忽视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固有性。”李明舜言简意赅地总结了对司法解释三的评价,并结束了讲座演讲的部分。

    接下来,李明舜就婚后被赠予财产的所有权、合法婚姻外的第三者的权利等问题回答了观众的提问。

    “婚后被赠予的财产除非明示只归夫妻双方其中一人所有,否则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如果子女婚后有的父母私心想留房子只给自己的儿子或女儿,一定要明示说明清楚,不然还是共有的财产。”李明舜笑着回答。

    关于第三者的权利,李明舜的回答值得听众的深思:“现在还没有法律条文提及第三者的权利问题,因为这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伦理道德问题。虽然非婚生子女有财产继承权,但是第三者只能作为监护人代为管理,其本身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李明舜简介:1964年1月生于河北省饶阳县。1983年7月考入中国人民大学。1987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毕业并获法学硕士后分配到中华女子学院(原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工作。在教学岗位上,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在管理岗位上,历任民法教研室副主任、主任,法律系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2004年3月起任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主要社会兼职包括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社工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服务中心专家组成员、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北京市立法咨询专家。
 
 
 
责任编辑:吕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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