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必要更具体地考察美国现代大学通识教育,以便把握从20世纪初的哥伦比亚大学通识教育尝试到20世纪末的斯坦福大学改革这一漫长过程中,美国通识教育最突出的共同特点是什么,哪些是可以借鉴的东西。 哥伦比亚模式 哥伦比亚大学通识教育传统的最大特点是其简明和容易操作。传统上主要由“当代文明”(contemporary civilization)和“人文经典”(Humanities)两门课组成,“当代文明”其实是讲从古到今的西方文明,因此它就是以后美国各校普遍开设的“西方文明”课,而“人文经典”课则是指西方经典。1917或1919年之所以被认为是美国现代通识教育的起点,就是因为1917年哥伦比亚有个教师开设了一门“人文经典选读”课,但这门课开始时完全只是这个教师个人在学校开的一门选修课,该课程一周读一本西方经典,不要求希腊文、拉丁文。这项举措在当时很是被学术同仁嘲笑,认为不但读经典不合时宜,而且读经典不要求希腊文和拉丁文更被看成不专业而被讥为不伦不类。但这课很受学生欢迎,因此大家都跟着他学,开设类似的人文经典阅读课。但要经过20年后,到1930年代后期,这门课才逐渐制度化为哥伦比亚的全校必修课,也即所有本科生的必修课。这就是所谓“人文经典”课的起源,它基本上是以阅读西方经典著作为中心,从古代一直读到现代。 在哥伦比亚,最初“现代文明”课与“人文经典”课是各不相干的,但到1940年代,这两门课开始成为配套的全校本科必修课,构成了哥大以后的通识教育基本构架。两门课都是连续两学年四个学期。在长期的实践中,这些课程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内在理路。例如,“当代文明”课第一学年的内容是讲西方从古代到近代的历史,所以第一年这门课基本属于史学和人文学科的训练;而第二学年转向现代西方社会,这就必然引进了现代社会科学例如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的视野。“人文经典”课同样是从古代经典一直读到现当代经典。而更重要的是,“人文经典”和“现代文明”这两门原先各自独立的课,成为通识教育基本构架后,隐然体现出了一种内在理路或配套原理:“文明”课讲的是西方文明的历史“演变”,而“人文经典”则强调经典著作提出的问题之永恒价值,即“不变”的东西。 哥伦比亚这一由“史”和“经”交互构成的通识教育构架,实际是以后芝加哥等各校通识教育课程体制都贯彻的基本原则。这非常契合我国传统教育的“经-史传统”,“史”讲一个文明的盛衰变化,“经”或经典则是这个文明的最基本智慧结晶亦即科南所谓“传统形成的智慧”。遗憾的是我们现在早把自己的“经史传统”扔得干干净净,我们现在的大学从未把中国历代经典还当经典看待,也从未有任何努力系统发展中国经典通识教育课程,而我们的悠久历史更被归结为“封建专制”四个字而弃之如糟粕,好象除了农民起义就没有什么有正面价值的东西。我们对自己的传统还不如西方人更为重视,例如哥伦比亚大学在二战以后,在全校通识教育课程中发展了一套相当有名的本科通识教育课程,这就是“东方文明课”(oriental civilizations)以及与之配套的“东方经典课”(oriental humanities)。两门课都是讲三个文明:中国文明、日本文明和印度文明,课时都是连续两个学期。这两门课的设计理路也是仿照哥大的西方文明和西方经典课,即按“经和史”交互构成。“东方文明课”讲的是历史,第一个学期讲中国、日本和印度的古典文明,第二学期则讲三个文明的现代转型,以日本明治维新作为三种文明转型的开端。而“东方经典”课则把中国、日本和印度的历代经典译成英文阅读,我们熟悉的陈荣捷翻译成英文的许多中国经典,其实就是当时为哥大这两个本科通识课程用的。 芝加哥模式 如果哥伦比亚大学代表美国大学现代通识教育的起点,那么哈钦斯的芝加哥大学四年通识教育方案,无疑代表最雄心勃勃的美国大学通识教育努力。整个四年本科的课程看上去非常简单,即前三年的课是人文科学三门,社会科学三门,自然科学三门,数学一门,最后的第四年称为“整合”课。人文和社会科学的所有课程都明确规定不能是“概论”课,而必须精心选择经典或重要文献作为阅读材料。 芝大当时方案的最特别之处是把“西方文明史”放到最后的第四学年作为“整合课”,这也是当时芝大最有名的课,从古希腊罗马一直讲到现代,课程的阅读材料力求综合前三年人文和社会科学的内容。 芝加哥大学现在的通识教育课程虽然已经改为两年,但内容更精干,而且其分量仍然比其他美国大学要重很多。1990年代我在芝加哥的时候,芝大本科生四年要求完成一共42门课程,其中21门为通识教育核心课程(core course),是所有本科生在四年期间都必须完成的。 这些课程的具体内容,无一例外是经典著作的阅读和讨论。芝加哥的通识核心课程尤其以强度大出名,没有一门课可以随便混学分,因为这些课程都是主课而且必修,不像我们的通选课是兴趣性的随便选修。 这些核心课程的具体教学方式和要求,通常都是小班教学。这样的教学方式对学生的负责是不待言的,但对学生的要求之严同样也是不待言的。在这样的强度训练下培养出来的本科生,怎么还会不是精英? 斯坦福大学的新模式 可以特别举出斯坦福大学改制后的通识教育计划,因为斯坦福改革常被说成是最激进、最新潮,甚至被说成是“反西方文明中心论”。 斯坦福的整个新通识教育构架是三大类九个领域:第一大类是“文化核心课程”(其中分三个领域,第一个是新CIV,即“各种文化,各种观念、各种价值”;第二个领域为“世界文化”,第三领域为“美国文化”);第二大类是“科学核心课程”;第三大类是“人文社会科学核心课程”。每个本科生要在这九个领域中选修11门核心通识课。核心课的核心是第一个领域,即争议最大或号称最新潮的新CIV。“新潮”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每课中加了一本或两本非西方或非传统主流的东西。比如加上《论语》、《道德经》、《可兰经》、《源氏物语》等。 但不管怎么选,基本阅读材料的重叠度是非常高的,都围绕最基本的西方历代经典著作。 我想要说明的就是,美国的大学本科通识教育,其灵魂是他们的“经史传统”,是以阅读西方历代经典著作为课程主干。斯坦福虽然号称引领新潮,而且也确实在重视非西方文明方面开风气之先,但所谓的改革实际是相当有限而保守的。在芝加哥,本科通识教育核心课通常有不成文的规定,即不会列入当代流行学者的著作,例如不会有哈耶克或罗尔斯或哈贝马斯或德里达这些人的著作。 所谓哈佛模式的误导 “哈佛1978年方案”其实并没有什么高明之处,只不过是把所有通识教育课程分为五大类十个领域,要求哈佛本科生必须在这十个领域中至少修满8-10个课程,亦即通识教育课程占全部本科课程的三分之一。我要强调,美国大学通识教育课程的外在分类方式其实并不重要,如果不从本国本校的实际出发而盲目照搬这些分类方式是完全没有意义的。 最近几年我国主要大学都在尝试本科的通识教育,这是好事,但现在的通病是,我国大学特别喜欢标榜学什么“哈佛方案”,以致所谓“哈佛方案”目前对我国大学产生的更多是误导,因为它使我国很多大学几乎把注意力完全集中在盲目仿效哈佛通识课程的外在分类方式,但实际却完全缺乏教学目的,更缺乏对教学方式的要求和规定。 这种做法实际上恰恰忽视了,我国目前的通选课,与美国大学的通识教育课并不是对等的,因为美国大学通识课程的共同点是这些科目就是本科生前两年的主课即“核心课程”,因此对教师和学生都有严格的教学要求和学术训练要求,而且这些课程往往是这些大学的精华和风格所在。但在我国大学现行体制中,由于通选课在目前实际上只是本科生主要课程以外的附加课,因此在教学体系中实际多被看成是额外的、次要的。如按这样的方式去发展通识教育,我国大学发展通识教育的努力实际将只能流产,再过十年二十年,也不大可能有什么结果的。 我认为,我国大学发展通识教育,最值得参考借鉴的确实是美国大学的通识教育制度,因为这种制度对学生高度负责任,而且确实非常有效地达到了“打造精英”这一大学本科的教育目标。我在芝加哥时印象最深刻的就是,他们的许多本科生第一年进来时傻傻的,基本是一个uneducated guy,通常在知识面方面远不如我国优秀大一本科生,但四年下来,这些学生可以说完全脱胎换骨,名副其实地成为一个educated person。 就美国主要大学本科通识教育课程的基本建制而言,最值得注意的有三点,第一,美国大学本科通识教育事实上是以人文社会科学为重心;第二,这些人文社会科学的通识核心课程普遍采取深度经典阅读的方式,而特别反对我们习惯的“概论”和“通史”教学方法;第三,核心课程普遍采取教授讲课与学生讨论课并行的方式,讨论课严格要求小班制,一般不得超过15人。这三点都是特别值得我们借鉴的,而美国各校的外在课程分类方式则并不值得特别重视。 正因为如此,我国大学如北大等盲目仿效所谓哈佛方案,是只可能得其形,而绝不可能得其神的。现在很多大学都号称学哈佛1978年模式,但“素质教育通选课”没有一门是像上述芝加哥斯坦福哈佛的课程那样按“经史传统”原则以经典为中心而精心设计的,学生的小班讨论课更几乎从未尝试过。这样的做法仅仅是在学表面而不是学实质,这样下去必然导致学校把所有开设通选课的精力都放在增加可以选择的科目的量上。但就算所有通识课的品种加起来能有三四百种,有时候某些学校甚至加到上千种,这有多大意义?实际结果是大部分课相当于把各个系最基本的概论课都拿出来让大家选,弄得大家很倒胃口。根据我在香山会议上了解的一些情况,学校的通选课实际上有可能变成这样的情形,即很多学生把通选课变成一种捡便宜学分的课,大多数情况下选的是最容易选的课、老师最好糊弄的课。如果变成这样的情况,那通选课是没有意义的,它将变成对老师、学生、学校的负担,最后将一无所成,而上百种的“概论”课再多仍然只不过是杂乱无章的拼凑,我将之称为“通识教育的大杂烩主义”。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甘阳 2006年07月04日 因版面原因,本系列文章有删节)

中国不久前掀起的“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运动,似乎名声不好,现在很少有人提了。但是,对这一运动所提出的一些误导性的概念,却很少有人清算。实际上,现在中国的大学,特别是享受巨大的国家拨款的“一流大学”,还在按照这些似是而非的概念来经营。 人们也许还记得,这场运动的许多倡导者和评论家们,把“一流大学”等同于“研究性大学”,并美其名曰美国模式。甚至有人说,衡量一个大学的水平,主要是看其博士课程的质量。说这些话的人,不少是在国外的“一流大学”受过训练的权威人士。虽然他们昧于美国大学的历史和人文传统,由于他们的“牌子”响亮,公众对他们的话不加怀疑、不经分析。结果大家普遍相信:中国的大学要办成一流,就要向研究性大学的方向发展,把重心放在博士生的培养上。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故事是,去年教育部宣布取消大学生校外租房的禁令,引起一阵欢呼。但对于大学生住校的意义,却很少有人讨论。我几乎成了唯一的一个例外。看来公众乃至教育界人士,对美国大学的另一个传统没有足够的注意,或者完全无知。简单地说,研究性大学19世纪末在美国发足,虽然获得了极大的成功,也引起了激烈的批评。20世纪初开始的本科生寄宿学院制,在某种意义上是对这种研究性大学的一个反动,代表的是传统的盎格鲁撒克逊的人文主义教育精神。只有把研究性大学和本科生寄宿学院制所代表的传统综合考察,分析两者的冲突与交融,才能理解美国大学的精神与成就,才能为我们的大学改革提供一个有效的参照。 19世纪美国建设研究性大学的潮流,基本上是模仿德国的大学模式。20世纪初开始的本科生寄宿学院制,则是遵循英国的传统,特别是牛津和剑桥的传统。当时德国的大学具有世界一流的研究水平,激发了美国建设研究性大学的运动。但是,从文化源流上讲,美国与英国同属盎格鲁撒克逊的文化传统,英国对美国的影响远远超出了德国。所以,20世纪初美国开始以剑桥特别是牛津为范本,建设本科生寄宿学院,以制衡研究性大学给高等教育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就毫不奇怪了。 在1860年到1910年间,美国的高等教育处于德国的影响之下。一批受德国大学训练和影响的教育家,掀起了建设研究性大学的运动,并且得到了许多财团的资助,硕果甚丰。到1890年代,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的研究生院蓬勃发展,本土博士的产量大增。 到了世纪之交,在大学找个教职没有博士学位几乎不可能。1901年,耶鲁宣布把研究成果和在全国的学术声誉作为评定教授的标准。斯坦福大学甚至把教授的研究成果在年度报告中公布。到了1910年,大学的目标被定义为创造知识、培养具体领域的高级专家。过去的通才教育,以及那种对心灵、智慧、品格的全面培养,似乎已经变得过时了。 这一发展,引起了教育界许多人士的反对。在他们看来,重视研究的负面结果是本科生教育受到忽视。研究院过分庞大,在大学中已经喧宾夺主。教授一心做研究,把教学看作一个负担,不投入热情。更重要的是,学校规模的扩大,使师生的关系更加疏远,学生得不到必要的人生指导,只是学了一些具体的技艺,有知无德,难以承担领导社会之重任。所以,他们强调:大学的目的,不仅是传授专业知识,而更重要的是“教育一个完整的人”(educating the whole man)。研究性大学正在腐蚀大学传统的人文价值。 自19世纪末以来,美国大学急剧扩张。大学的这种扩张,一是因为科技的发达,一是因为人口的增长和教育的普及。因此研究性大学和本科寄宿学院制大学,成为塑造美国大学发展的两种重要理念。如《经济学人》在其“全球大学概览”中指出的,美国大学的优异在于其没有一个系统。因此,我们很难用一两个概念概括美国高等教育的成就和经验。不过,以哈佛、耶鲁、普林斯顿为代表的精英大学,普遍采取住校制。以耶鲁为例,所有本科生被分配在12个学院中。这样每个学院就成了几百个学生同吃、同住、同学的小世界,有利于学生之间的互动。大学本科的头两年都要在寄宿学院过。而大部分学生,整个四年都在学院中住宿。每个学院有一个住院的院长,叫Master。另外有若干住院的教授。另外,各学院还安排“学院讨论班”,下午和晚间在学院举行,每班最多18人,写作讨论班则限制在15人。 总之,这样的学院远远超出大学宿舍的范畴,毕业后素不相识的耶鲁校友如果碰面,大家第一句话常常就是:“你是哪个学院的?”如果碰巧是一个学院出身,就更是亲上加亲。一位在另一个小本科生学院毕业的朋友告诉我:“我在那里碰到我未来的丈夫,度过了一生最好的时光。这是学校所希望的:学院塑造了你的一生。以后不管你活多久、走多远,学院永远是你的家。你对之有终生的忠诚。” 研究性大学和寄宿制学院,作为来源于德国和英国的两股不同的传统,共同塑造着19世纪末以来美国大学的发展。两者有互补性,也有冲突。在这种互补和冲突中,维持着大学教育的平衡发展。19世纪末以来,德国的高等教育在研究方面领先于世,吸引着欧美各国的学子,挑战牛津、剑桥的古典教育传统。有批评家指出,牛津、剑桥食古不化,似乎大学教育就是培养绅士,片面注重道德、品格、行为举止的训练,课程太窄,跟不上现实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甚至有人进一步推演:牛津、剑桥孕育的这种“绅士帝国主义”,使英国的精英缺乏实际技能,结果到了20世纪,英国被德国全面赶超。这样的绅士教育,导致了大英帝国的衰落。 但是,捍卫牛津、剑桥所代表的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的人指出,德国大学过分专业化,培养的是专门人才,却不是完整的人。20世纪德国发动了两次世界大战,全部失败,而且有对犹太人的种族大屠杀这样的恶行。人们常常感叹:德国人作为个体而言,才干出群。只要你看看近代德国培养的思想家、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就不能不惊叹德意志民族的创造力。但是,德国作为一个整体而言,表现一再令人失望。德意志民族缺乏盎格鲁撒克逊民族那种自治的政治传统和天赋,频频走火入魔,把自己的才干变成破坏性的力量。这一现实,和其教育不无关系。相对而言,牛津、剑桥的传统培养优秀的公民和领袖,在关键时刻能够挺身而出,挽狂澜于既倒,奠定了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对世界的统治。甚至有人制造了英式教育的神话,认为当年的滑铁卢战役,就是那些在伊顿公学的运动场上训练出来的子弟打赢的。 其实,仅仅讨论牛津、剑桥是远远不够的。寄宿制的教育,一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在斯巴达,所有公民都要在俭朴的共同居室中长大。实际上,创建于1884年的寄宿学校,就特别参考斯巴达的原则。在这个美国头号贵族学校中,孩子们必须寄宿在窄小、荒秃、毫无隐私可言的小隔间中。淋浴必须是冷水。每周的零花钱最多为25美分,其中的5美分还必须捐献给星期天的宗教活动。所有孩子都必须进行严格的体育训练。 在学校创建人看来,这种斯巴达式的贫困、严酷的教育,培养孩子对集体的忠诚和献身精神,使他们有高度的公共责任感、坚韧不拔的意志和忍受痛苦的超常能力,在关键时刻堪当大任。这也难怪,1940年纳粹占领了法国时,当时已经当了美国总统的Groton毕业生罗斯福,充满敬畏之情地给自己的老校长皮波特写信:“40多年前,你向我们谈起如何不要在长大成人后忘记男孩子时期的理想。这些Groton的理想,这些被你所教导的理想,我将努力永远不忘。你的话依然留在我心中,也留在几百位'我们这些男孩子’的心中。”其实何止是罗斯福和Groton子弟。面临严峻的历史挑战,许多寄宿学校训练出来的富家子弟,如肯尼迪兄弟、老布什等等,二话不说地慷慨出征,有的壮烈战死,活下来的许多人成为国家的领袖。 大学的寄宿制,实际上正是遵循这样的传统。学生通过集中住宿,培养共同的社会理想、公共责任、献身精神、和未来领袖之间的凝聚力。这种寄宿学院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早已经脱离了当初造就盎格鲁撒克逊的统治阶层的狭隘目标,越来越强调多种族、多阶层的聚合。但是,尽管受教育者的范围早已今非昔比、越来越多元化,寄宿制培养未来社会领袖的基本目标并没有改变。以大历史的目光看,盎格鲁撒克逊民族统治世界二百多年,至今仍然主宰美国的政治,还没有退出其全球领导地位的迹象,最多不过是把其统治集团的基盘扩大而已。这样的成就,和其教育能够成功地塑造一代又一代优秀的统治阶层不无关系。 我们片面强调研究性大学,忽视了寄宿学院制度,这不仅大大扭曲了美国大学的面貌和经验,而且对中国大学的发展有着极其有害的影响。当我们模仿这样一个被扭曲的样板时,大学就会片面耗资投入研究,置学生的教育于不顾。或者一味培养专家,忽视了培养未来社会领袖的责任,使得我们没有足够的人才来应付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变。实际上,中国的本科教育,比起博士教育来,需要更彻底的变革。像北大这样的精英大学,应该把目前的宿舍改造成师生共居、教育与生活混合的寄宿学院,免费或以低收费供大一大二的学生居住。在这两年中,大学的教育应该打破以系为中心的专业制,改成以学院为中心的通才教育,让学生在心灵、知识和身体上全面发展。只有那些具有强烈的公共责任、对社会的献身精神,富于远见、怀抱着高尚的道德目标和勇气的人,才能在没有前人经验可循的条件下,领导未来的中国完成伟大的转型。寄宿学院制,为培养这样的品性提供了有益的环境。在一个有“富不过三代”之说的国度,在高度的经济增长和前所未有的财富面前,我们的大学,更应该把培养未来领袖阶层的品格作为自己责无旁贷的使命。 (2006-06-08 南方人物周刊,广州,作者: 薛涌)

本报北京5月25日讯(记者 时晓玲 翟帆)“从根本上抵制不正之风,最有效的办法是审核程序透明和申报信息公开化。”在今天教育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有关方面负责人指出,只有实施“阳光评审”,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压缩学位授权审核中不正之风的干扰空间,达到保证评审健康进行的目的。 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近些年来在学位授权审核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申报材料中掺加水分甚至弄虚作假。为此,教育部在审核工作中注意从学位授予单位和评审专家队伍两方面入手,明确要求,加强监督。一是在关于审核的有关文件中明确材料填报要求、评审程序和审核纪律,做到申报和审核工作有章可循;二是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组织章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在学位授权审核、评估等工作中的行为规范》等,对专家的评审行为提出自律要求;三是针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苗头,及时发布专门文件予以督促指导。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学位审核工作中不正之风的进一步蔓延。但要从根本上抵制不正之风,最有效的办法是审核程序透明和申报信息公开化。有关方面负责人在谈到这一问题时指出,只有实施“阳光评审”,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压缩不正之风的干扰空间。 据了解,“阳光评审”主要措施包括:明确评审程序,严格按照评审程序评审;实施申报材料审核前公示制度,申报材料在互联网上公布,接受投诉,加强申报单位的自我约束能力;对被异议的材料进行核查,要求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数据的佐证材料,如获奖证书的原件、发表论文的清单等,并将核查结果提供给复评专家组;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专家投票实名制,强化专家的自律意识;对审核通过的单位和学位授权点进行公示,接受监督。以此加强学风建设、实现审核制度的深化改革、实现对权力的监督。 对于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从1999年开始实施的每年一度的全国100篇优秀博士论文评选活动,至今已进行8次,其根本目的在于加强正面引导,强化优秀论文的示范作用,突出创新,提高质量。从2000年开始,教育部开始定期评估和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查工作。博士点的定期评估要求,每一个博士点在获得学位授予权6年之后必须接受评估检查,对于已经缺乏继续培养博士生能力的,须作出相应处理。第一轮博士点定期评估已在2005年完成。经过评估,有6个一级学科点和16个二级学科点被确认为“存在一定问题”,责令其进行整改并于两年之后重新进行评估;撤销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博士点2个;另外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申请,撤销其冶金物理化学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 (《中国教育报》2006年5月26日第1版 )

    中国科学院第十三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八次院士大会在京隆重开幕 胡锦涛出席并发表重要讲话 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曾庆红黄菊吴官正李长春罗干出席

    新华网北京6月5日电 中国科学院第十三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八次院士大会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抓紧并持之以恒地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国家发展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战略思想,把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举措,加紧建设一支宏大的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曾庆红、黄菊、吴官正、李长春、罗干出席大会。

    这次大会是我国科学技术和工程技术界最高学术团体召开的一次盛会。大会的主题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战略任务,团结带领全国科学和工程技术工作者,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科学技术基础,为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应有的贡献。

    胡锦涛在讲话中首先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两院院士和全国广大科技工作者致以诚挚的问候。胡锦涛指出,从世界科技发展看,科学技术特别是战略高技术正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焦点。世界科技进步迅猛发展及其带来的巨大影响,给我们提出了不能回避、也回避不了的严峻挑战。我们必须急起直追、锲而不舍,加快自主创新步伐,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带动我国社会生产力实现质的飞跃,努力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和保持发展的主动权。要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分析和应对可能影响我国当前和长远发展的各种挑战上,把着力点更多地放在把握和解决可能影响我国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上,更多地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胡锦涛强调,要坚定不移地把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坚定不移地贯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发展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针,制订科技发展的重大政策和配套措施,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基础研究、高技术前沿研究、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加快把知识和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真正使科学技术现代化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动力。

    胡锦涛指出,建设创新型国家,关键在人才,尤其在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要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求作为基准,遵循创新型科技人才成长规律,用事业凝聚人才,用实践造就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不断发展壮大科技人才队伍,努力形成江山代有才人出的生动局面。

    胡锦涛指出,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全社会共同努力。在工作中,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重要环节。一是要完善培养体系,从教育这个源头抓起,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要求,继续深化教育改革,加强素质教育,努力建设有利于创新型科技人才生成的教育培养体系。二是要不拘一格选用人才,建立健全一套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坚持在公平竞争中识别人才、发现人才、培育人才,为优秀人才特别是年轻的创新型科技人才施展才干提供更多机会。三是要完善制度和政策保障,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分配、流动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坚决破除束缚人才成长和限制人才充分发挥作用的观念、做法、体制。四是要进行开放式培养,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加强同国际科技界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积极吸收人类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五是要营造鼓励科技创新的社会氛围,大力倡导和弘扬崇尚创新、鼓励创新的精神,大力提倡敢于创新、敢为人先、敢冒风险的精神,为造就一支浩浩荡荡的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撑。

    胡锦涛强调,国际一流的科技尖子人才、国际级科学大师、科技领军人物,可以带出高水平的创新型科技人才和团队,可以创造世界领先的重大科技成就,可以催生具有强大竞争力的企业和全新的产业。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首先要抓紧培养造就这类人才,尤其要培养造就一批中青年领军人物。我国科技事业正处在实现发展跨越的重要机遇期。有志气、有抱负的我国科技工作者,一定要抓住这个重大历史机遇,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伟大事业中奉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实现美好的人生追求。

    胡锦涛指出,长期以来,两院院士作为全国科技大军的领军人物,崇尚科学,敬业奉献,为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希望两院院士争当科技创新的尖兵,紧紧抓住当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把国家需求、宏观部署和自由探索结合起来,继续推进原始性创新,继续推进核心技术、关键技术、集成技术研发,继续推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继续推进产学研相结合,努力为实现自主创新能力的跨越式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贡献力量。(讲话全文另发)

    出席大会的中央领导同志还有:回良玉、刘云山、吴仪、贺国强、曾培炎、王刚、徐才厚、何鲁丽、盛华仁、韩启德、唐家璇、华建敏、陈至立、刘延东、陈奎元、黄孟复和吴阶平、周光召、宋健、钱正英。

    大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科学院院长路甬祥主持。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长徐匡迪致开幕词。

    1100多位两院院士,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大会。(来源:新华网 2006年06月05日 20:13: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68号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第七条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第八条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九条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第二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第二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 (三)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